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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外移入户门侵占公共空间,被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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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门口的方寸之地堆放垃圾、摆放鞋柜,在屋顶建设阳光房,在停车位自行安装地锁……一些小区的公共空间被侵占现象较为普遍,导致邻里间纠纷不断甚至对簿公堂。另外,大量公共空间变“私人领地”。小区的屋顶、绿地、楼道等均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然而近年来,屋顶建设阳光房、装门围楼道、造墙围地、乱搭乱建等将公共空间变成“私人领地”现象并不少见。那么,侵占公共空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基础案情

 

何某购置了一套坐落于湖南省湘潭市某小区的房屋,小波(化名)系同栋、同层相邻户房屋的业主。小波家原有入户门外侧过道,结果他在装修房屋时,将该过道入口处封堵并安装了门作为入户门。

如此一来,小波不仅将好几平方米的公共楼道空间占为私有,入户门向外开启时,与邻居家的距离也缩短,影响人员通行便利。

何某立即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也通知小波要求其停止施工入户门,可是小波依旧将入户门安装上。何某多次打电话沟通无果,物业、社区等调解也收效甚微,最后将小波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入户门外部的过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同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被告私自将该过道占有并封堵的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房屋门口过道处私自安装的入户门拆除并将过道及入户门恢复原状。被告小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建筑主义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成员权,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但它却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只登记专有权即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随此而发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

 

共有权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一般财产共有相比,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人是众多的,随着现代建筑物向高层、高空发展,一栋建筑物的住户越来越多,一个小区内可能有成千上万的业主,他们都构成了小区内共有财产的主体。正是因为人数众多,所以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参与共有财产的管理,通常需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来实际行使管理权。

2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状态下,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共有权与其对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共有权是由专有部分所决定的,并从属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在区分所有的情形下,共有部分不能独立存在,也不能单独转让和继承。只有在取得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之后才能相应地取得共有权。一般来说,专有部分的面积越大,共有部分的份额越大。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也应相应转让。专有权的大小也常常要决定其承担修缮共有财产的义务范围,任何买受人购买房产,一旦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则自然取得共有部分所有权。在区分所有的成立登记上,一般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对共有部分所有权并不单独登记。正是由于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因而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既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共有形态。

3、客体范围较为广泛

一般来说,专有部分的所有权限于建筑物内。但对于共有权而言,则不限于建筑物内,还可能延伸到小区其他设施。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例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2)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例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等,以及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分。(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在法律上归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4)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5)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如小区大门建筑、艺术装饰物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保安等公用配套设施,除依法归属于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外,应当归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6)小区内的空地。(7)其他共有财产,例如小区内种植的树木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以及成员权相结合而成,属于独立的一种物权。相邻关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其本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2、主体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必须是所有权人,现实中取得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成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此处不限于是所有权人。

3、客体不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指的是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相邻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相邻各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强调的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要求邻人提供方便,正当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权益,同时又要为邻人利益方便,接受必要限制。

 

律师说法

 

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在生产、生活时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有私自占用、改装等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否则,作为共有部分共有人的其他业主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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