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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一员工被领导批评后用电锯对其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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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是某公司的部门领导,一天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下属郑某突然拿着开了电源的电锯朝着其颈部割去。黄某反抗后倒在地上,郑某被在场的黄某妻子及其他同事及时阻止。

郑某到案后交代,因未按要求工作,自己曾遭黄某批评,之后他心生不满,购入锤子、菜刀、电锯等准备对黄某行凶。

经鉴定,黄某颈部割裂伤口长15厘米,为轻伤二级。黄某妻子在阻止行凶过程手部被割伤,为轻微伤。另经鉴定,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法院判决

 

2022年12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郑某故意杀人(未遂)一案。法院认为,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郑某是精神病人,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犯罪过程中,因被他人阻止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审判时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 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补充:刑法理论来讲,14-16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又聋又哑以及盲人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中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包括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应当情节”或“确然情节”,这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适用的情节。2、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可以情节”是由许可性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并有权决定是否适用的情节。它又分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和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⑴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即刑法明文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⑵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情节之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2.未遂犯(刑法第23条);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4.自首(刑法第67条);5.立功(刑法第68条)。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2)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预备犯(刑法第22条)。

(4)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犯(刑法第27条)。

(5)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

(6)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胁从犯(刑法第28条);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7)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351条)。

(8)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精神病人和犯罪未遂、坦白可以使罪犯被判处的刑罚减轻,但行凶杀人永远不可能是无罪的。希望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能拥有平稳的心态,不将罪恶之手伸向他人,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凯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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