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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9人因收购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刑

详情信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全某等9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础案情

 

被告人全某从赌博平台下载某App后,对被告人王某、龙某承诺通过网络转账结算赚取佣金。王某、龙某交纳平台押金2万元后,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李某又发展被告人钱某等5人。

为了收集更多银行卡在赌博平台内进行转账交易,2021年3月至7月,李某等人在喀什市、莎车县、伽师县以每套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杨某等人的银行卡“三件套”共计43套。

随后,被告人全某、王某、龙某组织李某等人将收集的银行卡信息挂在某App群内,按照上线指示,为他人资金转移提供帮助。2022年6月至7月,该团伙利用涉案银行卡支付结算的资金银行交易流水金额共计8653万余元,获利最高达10万余元。

案发后,全某、王某、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全某、王某、龙某、李某组织钱某等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同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牵连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择一重罪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认定9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情节,法院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全某、龙某、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二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

 

根据央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亦即,出售银行卡本身涉嫌违法犯罪。

不过所幸,央行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等曾进行过一轮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的整治,非法买卖活动此后也得到了大幅遏制。然而,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仍出现收购卡片转移赃款的现象,网上相关论坛中仍有收购银行卡留言等,由此需要提醒持卡人,对于闲置银行卡,应当去发卡行进行销户或自行妥善保管,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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