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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式各样的盲盒颇受年轻人欢迎。最近,一种“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又在网上升温。二手平台上有部分商家在售卖无人要的行李箱,另有某社交平台视频博主做起了“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的开箱测评。据报道,有商家表示,这些行李箱一般是在机场或者火车站长时间无人认领的。但这些东西真的可以买卖吗?

    7月30日,一名博主在直播视频中表示,自己花1000元,买了一个在机场长时间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博主称因行李箱带密码锁,因此从未被打开,自己也很好奇里面装的是什么?

    经过一系列操作,博主终于打开了行李箱,箱子里有许多女生衣物,还有书本、化妆品、相机包等。最令人惊诧的是,箱子里有一条疑似某奢侈品牌的项链,价值估计高达4万多元。

    有网友表示,“这有点赌博的成分,花1000元,或许里面东西不值500元呢?”也有网友质疑,“无人认领行李箱可以随便买卖吗?”“二手平台或社交平台对此类事情可以放任不管吗?”“这是不是一种营销手段,是否涉嫌侵权?”

    有视频制作者表示,这些行李箱有的是长期滞留在机场、火车站无人领取的,有的则是由租客抵押给房主的。

    这些“无人认领行李”到底从何处流出?据此前媒体的报道,有机场工作人员称,机场不会随便处理旅客行李箱,更不会直接进行买卖。关于“无人认领物品”保管时间的长短,每个机场都有不同的规定。上海某机场的失物招领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物品是充电宝的话,保管时间一般只有一周;普通物品保管时间是半年;贵重物品如电脑、手机、相机等的时间是一年。如果保管时间过了,仍无人认领,机场就会交给其他部门“处理”。但至于具体怎么处理,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

    某航空公司热线工作人员解释,多年无人领取的失物一般会被视作“遗弃”,航空公司会交给一些特殊公司处理。可以肯定的是,国内航空公司不会直接拍卖、转卖无人认领的旅客行李。

    对于铁路失物招领情况,12306工作人员则回复,一般保管时长最多为180天,逾期后通常销毁处理。

 

遗失物绝不等于无主物

 

    据那些售卖所谓“行李箱盲盒”的商家称,这些行李箱一般是“机场、车站无人认领的无主物”。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表示,这个说法本身就有问题。机场、车站的无人认领行李箱,基本都是乘客因慌乱或疏忽而遗失的,这是遗失物。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的物品,遗失物绝不等于无主物。我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机场、车站捡拾到旅客遗失的行李箱,应当及时通知本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领取,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刘文杰还表示,我国法律还规定,所有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即便他人通过出价购买到遗失物,所有人仍然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返还。如果机场、车站认为这些行李箱属于无主物而将其变卖,则涉嫌违法。考虑到机场、车站里旅客遗失行李并不罕见,机场、车站作为专业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擅自变卖行李箱的违法性尤为严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哈尔滨市委会常委冯传江则向记者解释,其实丢失的物品应当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遗忘物是当事人可能一时想不起来丢在什么地方,但是经过回忆可以找回的物品。比如,某人乘坐出租车,下车时过于匆忙,将行李箱遗忘在出租车后备箱里了。而遗失物往往是无意识的,比如,某人开车途中,一件衣服从车上遗落,等发现时完全不知道丢在何处,这就属于遗失物。

    对于遗忘物,我国刑法有专门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是以拾得遗忘物为规范对象的,但民法中未对遗忘物进行法律规制,所以,生活实践中提到丢失物品多称为遗失物。

    冯传江表示,在这里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的目的就在于,大家要清楚销售这些所谓的“无人认领行李箱”,除涉嫌侵权销售、涉嫌虚假宣传外,还涉嫌触犯刑法。

 

行李箱盲盒”很可能是商家的炒作和噱头

 

    刘文杰称,我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生活,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旅客行李箱属于典型的私人物品,行李箱属于私人空间,受隐私权保护,且其中往往有个人私密信息。依据国家网信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其中就包括“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此类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个别商家打着“行李箱盲盒”噱头,实际上是为了挑逗用户的窥私欲。这一行为本身就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嫌疑。当然,所谓“行李箱盲盒”只是一些商家的单方表示,其是否确系被遗弃的旅客行李,尚不得而知。

    冯传江表示,行李箱盲盒开箱测评很可能只是商家的炒作和噱头。一方面,如果无人认领的行李箱确实是从机场或是火车站流出的,这些商家就侵犯了原物主的财产权和隐私权,这种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和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禁止。另一方面,如果这些只是商家利用盲盒经济进行的炒作行为,商家还涉嫌虚假宣传问题。

从这也能看出,现在盲盒题材的商业模式已经超越了商品的意义,越来越像是一种高消费的游戏,也裹挟着诱导赌博的文化。”冯传江说。为此,他建议:严查货源,坚决制止侵害失主财产权、隐私权和侵犯国家利益行为。此外,还要对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坚决取缔和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拾得遗失物的行为界定

 

1、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2、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3、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民法中遗失物取回原则

 

1、原则上,遗失物的返还可能涉及行使以下四种不同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文依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专门针对遗失物关系中各项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性质、功能、主体构成及行使条件进行了全面剖析。重点分析了遗失物的所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可能遭遇的各种限制以及遗失物的占有人如何运用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寻求占有保护;

2、此项回复请求权的价值功能主要在于同时兼顾对交易安全与财产所有人的维护。这与一般动产的善意取得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单纯以牺牲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代价来维护财产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

3、回复请示权具有何种法律性质,理论上通说主张为一种形成权,其机能在于复活被盗或遗失前的法律关系,使第三人在具备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形下,自受让时起本已即时取得的盗赃、遗失物的所有权,因请求权的行使而归于消灭,从而承担返还其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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