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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火锅店回收“老油”炒制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老板和厨师双双获刑
详情信息
9月24日,陈某某、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回收“老油”炒制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的火锅店老板和厨师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陈某某是沙湾区铜河路南段“重庆临江老火锅店”经营者,刘某是该火锅店厨师。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为降低成本, 陈某某、刘某商量回收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中的油汁,制作成“老油”,添加到炒制的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
从2020年5月开始,刘某安排服务员将客人吃剩的锅底汤汁端进后厨,将剩余锅底汤汁倒入装有过滤盆的不锈钢桶里过滤食物残渣,用勺子打捞不锈钢桶里的油汁,待收集到50斤左右时, 对收集的油汁进行“洗油”获得“老油”,并按照“老油”、新牛油的一定比例炒制火锅底料。
至2022年1月14日, 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该案,并现场扣押过滤油汁的不锈钢桶、过滤盆、收集的油汁、炒制的火锅底料。数据显示,2020年5月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该火锅店销售红锅锅底1622锅,销售金额41405.90元; 销售鸳鸯锅底1408锅,销售金额38607.92元。经核算, 销售含有“老油”的锅底586锅, 销售金额15362元。案发后, 陈某某、刘某被口头传唤到案。陈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1405.90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刘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收集餐厨垃圾熬制“老油”,添加进火锅底料中并销售给顾客食用, 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陈某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质的行为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是: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具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14周岁以上的人可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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