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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男子高空抛物,扔花盆被判有期徒刑
详情信息
夫妻之间一言不合就争吵,能动手绝对不吵吵的鸡东男子这下玩大了,将花盆从楼上掷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严惩高空抛物不再是空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3日18时30分许,在鸡东县北华大街某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人李某因与妻子王某发生争吵,将一个直径为15公分的塑料花盆与一个直径约30公分的陶瓷制花盆(含土),从朝向北华大街人行道、距地面高度为8.7米的窗户里连续抛下,塑料制花盆掉在地面上破裂后未造成损害后果,陶瓷制花盆砸到楼下停放的一辆银色雪佛兰汽车后风挡玻璃上,造成该车后挡风玻璃破损。经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中被砸车辆损坏价值为人民币69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名成立。李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理。李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某虽然赔偿了被砸车辆的维修费用,并取得车辆所有人的谅解,但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7月11日执行逮捕,被告人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表示不上诉,同时在上诉期内也没有提出上诉。这个案例告诫大家,无论情绪有多激动,请用理智控制自己,不要用实践去证明“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深刻内涵。
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构成
要构成本罪,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且属于“情节严重”。“高空抛物罪”的实行行为是“抛掷”,即“扔”或者“丢弃”之意。物品必须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抛掷才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从建筑学角度来讲,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这些房屋或者场所既可能存在平层空间,也可能存在高层空间。
“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确区分的。如果高空抛物是在明知或应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就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只是因为大意和疏忽、过失导致东西坠落则属于‘高空抛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修正后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犯罪是对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追责的兜底性条款,只有达到情节严重,高空抛物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界限在实践中是相对难以把握的,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行为的动机是主观泄愤还是客观的疏忽过失,抛掷的场所是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还是人流量较小的无人地带,此外,还要结合抛掷物的属性(如质量、外形、危险程度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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