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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律师解答:未写借条,借款成立吗?

详情信息

当事人:律师您好。我在2020年8月至11月之间,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向朋友小蔡转出借款75笔,合计126802元,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小蔡共向我转账30060元。2020年12月6日,我通过微信向小蔡催收借款,而小蔡再无还款。因此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小蔡偿还尚欠的本金9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但我担心没有书面借款协议,法院会判定借款不成立,我该怎么办呢?

 

凯亚律师:您好。据您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您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您与小蔡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您本金90000元,小蔡未依约偿还借款,您请求小蔡立即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双方未就借款约定利息,您可主张自催收之次日起的利息,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证明借款协议的存在。

凯亚律师提醒您,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是手机截图保存后就可使用,相关聊天、支付记录是不可以删除的。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各式各样的P图软件都可对内容进行删改,这就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达到证明目的。

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律师寄言

 

1.借款凭证应留存

出借款项应留存借条等书面凭证,并最好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中明确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等,如果没有出具书面凭证的应当在微信等聊天记录中用文字予以确认。

2.交付方式要慎重

款项交付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能够证明支付情况的形式,如果是现金交付,尽量保留好现金来源、寻找见证人在场,并且请借款人出具收条,注明是现金交付。

3.利息约定要明确

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约定利息的,约定内容要明确包括利率、计息期间等内容,否则约定不明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同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

4.出借信用卡不可取

出借信用卡违反了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管理规定。借贷资金应当来源于出借人自有资金,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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