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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李某成为浙江宁波鄞州某站点的一名外卖配送员。尽管外卖订单的接单、配送等都是在“饿了么”平台上操作,但李某必须接受该站点外卖业务承包单位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管理。此外,李某在每月下旬会收到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

 2021年6月,李某在送餐途中被一辆同向行驶的无牌电动车撞倒,造成左侧锁骨、肋骨多处骨折。肇事者逃逸,李某被路人救助送医。因事发地没有监控,肇事车辆又无车牌,迟迟无法找到肇事者,住院治疗产生了不少费用,李某认为自己是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便向某网络科技公司索赔。该公司拿出一份与李某签订的外卖员劳务雇佣合同,称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且李某通过“饿了么”平台接单,不需要到公司固定场所上下班,也不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请,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网络科技公司与“饿了么”平台之间存在劳务合作关系,负责一定区域的外卖配送工作。李某及其他在该站点从事送餐服务的配送员受站长指示、管理,每天需在站点微信群中考勤,缺勤需提前向站长请假,配送超时将被罚款,且站长可以对配送员送餐进行调度。

法院认为,李某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雇佣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李某自2018年10月开始连续稳定地在该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送餐工作,虽在“饿了么”平台上接单,但需按照该公司的工作标准开展配送服务,公司亦对李某的派送服务进行管理并可作出调配,双方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中也约定李某在工作中应遵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说明双方之间存在人身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此外,该公司根据李某的送单量按月向其支付工资,若送餐服务质量未达标,公司还要进行罚款,说明双方存在经济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李某与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受伤之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需要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履行工作,并按照劳务雇佣合同约定遵守交通规则和规章制度,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监督管理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相似之处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    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    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    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    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的合同编。

五、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凯亚律师提醒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单纯看表面签订了什么合同、是否在公司固定场所办公、有无工作服及工作证等,而是要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等。只有据此找准用工方,才能接着开展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劳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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