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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震惊!窝藏亲属被判九个月

详情信息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杰与李某系叔侄关系。2022年1月1日19时,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某某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因李某事先吞食打火机,不符合羁押条件,故将其留置于靖边某某局刑警大队办公室。

1月2日凌晨4时许,李某趁警察不备,从留置椅上挣脱,翻墙逃至靖边县草原牧歌火锅店后院,用其朋友雷某良的手机联系了被告人李某杰,被告人李某杰明知李某是犯罪的人,仍使用“棒棒糖”塑料棍将李某戴的手铐打开,并将李某藏匿于长城路李某祖母的租房处。2022年1月4日,李某被某某县某某局抓获。同日,某某县某某局将李某杰口头传唤至某某县某某局接受询问。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杰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7日被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于2021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杰明知其侄子李某是犯罪的人,仍帮助李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杰犯窝藏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杰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可分解为窝藏罪与包庇罪。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犯罪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司法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包庇罪与非罪的界限

 

明知发生犯罪事实或者明知犯罪人的去向,而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的行为,属于单纯的知情不举行为,不成立窝藏、包庇罪。知道犯罪事实,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单纯不提供证言的,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但如果提供虚假证明包庇犯罪人,则成立包庇罪或伪证罪;如果拒不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则成立后述相应犯罪。根据案件事实,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的,对保证人应当以窝藏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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