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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不满一周岁幼儿被擅自拍摄视频公开,家属起诉获赔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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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刷着刷着
 

突然发现自家孩子的面孔想让他删除视频结果对方的这个操作让我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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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发布婴幼儿视频

 

 

2021年9月11日至13日,黄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了两段以“人类幼崽与威震天”为主题的短视频,视频内容为现场观众在北京环球影城与机器人威震天合照的画面。其中出现了不满一周岁的婴幼儿小凡及其监护人的身影,视频里小凡的外貌形象清晰可见

 

小凡监护人曾多次联系黄某要求删除上述视频,黄某在删除了这两段未打码视频后,发布了第三段打码视频。第三段视频内容与第一段相同,但小凡及其监护人的脸部被打上大便形状的贴纸。
以上三段短视频经小凡监护人向某视频平台投诉后,均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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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凡监护人认为,黄某未经许可发布含有小凡肖像的视频,并在视频中丑化、污损小凡肖像,构成对小凡肖像权的侵害,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黄某在某视频平台向小凡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维权费用5000元。

 



法院:黄某道歉,赔偿1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向小凡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发布后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黄某赔偿小凡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黄某赔偿小凡合理开支5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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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黄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凡的肖像权?


 

1、小凡依法享有肖像权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律所保护的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通过一定载体呈现出的外部形象应当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如果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特定自然人,则不应该纳入肖像的范围。


 

本案中,黄某发布的两段视频含有小凡清晰的面部特征,能清晰地指向小凡本人,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关于第三段案涉视频,虽然黄某对视频中的人物进行了打码处理,但因该打码视频与前两段发布的视频内容一致,且未打码视频已经通过网络传播,故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通过对比未打码的视频,能够确认打码视频中的肖像为小凡,故小凡对该视频打码的肖像亦享有肖像权。

 

2、黄某实施了侵害了小凡肖像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黄某在未经小凡监护人同意的情形下,在某视频平台公开上传了含有小凡肖像的两段短视频;其次,在某视频平台根据小凡监护人的投诉做了下架处理,且小凡监护人已经与黄某沟通删除案涉视频事宜后,黄某不仅重新上传了第三段案涉视频,还对小凡的头像使用大便图案进行打码处理,污损小凡的肖像,主观恶意明显。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一名粉丝数逾千人、作品200+、获赞5万+的视频发布者,其不应不知道使用大便图案作为马赛克对肖像权人具有的贬损意义。鉴此,黄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构成对小凡肖像权的侵害。



法官:婴幼儿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婴幼儿作为特殊人群,同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禁止通过各种方式恶意丑化、污损婴幼儿的肖像。婴幼儿肖像权受到侵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未经婴幼儿监护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公开婴幼儿的肖像,依法应获得监护人的同意。本案中,黄某公开小凡的肖像未经过小凡代理人的同意,在没有合理使用事由的情形下,黄某公开小凡肖像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丑化、污损婴幼儿肖像的,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权涉及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是具有极强精神属性的权利,以丑化、污损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都有可能对肖像权人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必须禁止。黄某发布含有小凡肖像的视频时,对小凡的头像使用大便图案进行打码处理,属于对小凡肖像的丑化和污损,贬低了小凡的人格尊严。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社交环境下,使用带有贬损性质的贴纸、图案不一定构成对他人的丑化、污损,在某些场景下,有可能带有搞笑、具有戏谑成分的用意,应予以区分。
三、对婴幼儿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无需具有对痛苦的感知能力,尚在襁褓中的婴幼儿亦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多重的,除了具有使受害人克服心理创伤、抚慰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补偿受害人损害的作用,也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
 

另一方面,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虽然婴幼儿尚无成人般的精神痛苦感知能力,但对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基于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随着儿童年纪的增长,其有可能接触到侵权行为,使其感受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鉴此,本案判定黄某赔偿小凡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达到制裁侵权行为,维护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的目的。


 

广大网络用户在发布或转载相关视频时,应提高尊重他人,特别是儿童人格权益的意识,加强内容审核,对可能曝光儿童肖像、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马赛克等技术处理,更好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公众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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