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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帮邻居关液化气罐,却被烧至五级伤残,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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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却意外烧伤
陈某华与彭某、李某均居住在某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临时安置房。
2020年6月11日,陈某华途经彭某、李某的房间时,闻到房间内有液化气泄漏的味道,便通知彭某的母亲余某前往查看。因余某没有钥匙开门,陈某华便爬窗进入室内,在关闭液化气罐时烧伤。陈某华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近24万元,其中,已医保报销5.45万元。
一审判决:本案系无因管理,原告可获得赔偿 二审判决:获赔之外,还可申报奖励
益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也没有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损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往往给行为人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后果,而无因管理一般不会造成人身损害,故二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
本案中,陈某华在他人液化气泄漏,存在随时爆炸起火危险的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毅然爬窗进屋关闭液化气罐阀门,并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因液化气起火被烧成五级伤残,其行为与一般的无因管理具有明显区别,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为无因管理纠纷欠妥,本案案由纠正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官: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民法典对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做出规定。 见义勇为者不顾自己安危,慷慨赴险,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于受害人的救助,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同时,也应充分利用相应的社会救济机制,为受害人尽可能争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公众号@ 湖南高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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