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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预包装紧压白茶未注明生产者名称 法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退还货款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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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21年4月,小军消费6224元在某茶叶零售商处购买了8个福鼎白茶紧压寿眉茶饼。

    之后,小军发现所购茶饼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品名、类型、原料、净含量、产地、执行标准、保质期、贮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但没有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

    小军认为,茶饼属于预包装食品,但来源及生产者不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茶叶零售商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茶叶零售商认为,其销售的茶饼是村民农家茶园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手工古法制作,村委会和茶叶协会也出具了证明,因此茶饼在销售时无需取得生产许可证,可以退还小军货款,但小军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

    针对双方争议的涉案茶饼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农产品,上海奉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询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国家公开发布的文件:一、茶叶初加工是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三、涉案茶饼标注的执行标准GB/T31751发布于2015年7月3日,该标准中对紧压白茶的定义是以白茶(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寿眉)为原料,经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工序制成的茶品。涉案茶饼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1日。
【以案说法】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军在茶叶零售商处购买茶饼并付款,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小军主张的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因茶叶零售商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军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茶叶属于食品范畴,村委会和茶叶协会并非茶叶生产、销售的主管机关,故不宜以其出具的证明认定涉案茶品的性质。根据农产品初加工以及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涉案茶品为紧压寿眉,属于紧压茶,且其制作需要经过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特定工序,与简单的茶叶初加工明显不同,且涉案产品已经经过包装,并有净含量标识,所以涉案产品应为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同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而涉案茶饼并无以上信息,且标注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晚于生产日期,存在明显矛盾,应认为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小军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

    综上,上海奉贤法院判决茶叶零售商退还小军货款6224元,同时按照十倍赔偿标准赔偿小军62240元;小军退还已购的全部茶叶。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百六十五条  ……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编写:上海奉贤法院 毛小利 毛振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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