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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广西省原区委书记贪污受贿,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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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上午,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河池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原书记覃生贤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1、受贿罪:

2006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覃生贤利用担任天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天峨县委组织部部长、中共天峨县委副书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莫某永、覃某先等16人给予财物共计人民币1006.43万元。

2、贪污罪: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覃生贤利用担任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便利,伙同时任金城江区交通局局长何某华(另案处理)、工程实际承包人莫某永(另案处理),通过虚构工程量的方式,套取金城江区吉腰粮库至同进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共计636250元,后覃生贤授意莫某永保管该款项。

2017年6月,覃生贤让莫某永取出其中20万元,供其用于房屋装修。2017年9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发现吉腰粮库至同进公路项目工程款被套取后,覃生贤即让莫某永将套取的工程款退还至金城江区交通局。2017年10月11日,莫某永通过广西某建筑有限公司将套取的636250元工程款转入河池市金城江区公路管理所对公账户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生贤利用担任天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委副书记、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河池市金城江区委员会书记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6.4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侵吞公共财产6362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覃生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覃生贤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共计1006.4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而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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