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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国家相关机关予以追究,而民事责任则需要受侵害人自行追讨,也即索赔。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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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国家相关机关予以追究,而民事责任则需要受侵害人自行追讨,也即索赔。

《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第1183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第1184条规定了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损害赔偿予以了细化和补充。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就医治疗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除非医疗费是由侵害人或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的。

医疗费的赔偿原则是花费多少则赔偿多少,具体金额需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实践中通常按照相关票据进行统计,确认最终赔付数额。因此,受害人一定要保管好就医治疗的所有凭证、票据。

因为医疗费是按实际花费赔偿,故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的金额原则上只能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如果想要主张后续的相关费用,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以此证明该笔费用必然发生。否则,后续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时候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要进行护理的,由此产生的护理费用,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护理费金额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雇佣护工的,一般按照护理合同金额予以确定。没有雇佣护工的,如亲属请假照顾的,可以按亲属收入损失情况确定。如果亲属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请护工的费用标准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可以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交通费金额以正式票据为凭,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凭证。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的标准实践中一般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酌定。营养期可以申请由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结论酌定营养期。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故,受害人应当保留好相应的票据,以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

7、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可以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分为1-10共十个等级,10级最低,1级最高,残疾等级越高赔偿系数越高,10级伤残系数10%,1级伤残系数为100%。伤残等级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通常是在起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成为索赔的主体,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或者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关于上述各项费用的补充说明事项

(1)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适用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关于农村和城镇标准的统一

2019年,国家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很多省市已经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很多地方已经统一农村与城镇的赔偿标准,这一点在具体索赔时应予注意。

(3)关于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超期费用

如上所述,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均存在期限问题,且期限直接决定金额的多少。已确定的期限届满后,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继续赔偿。

根据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具体金额由法院予以确定。

在索赔过程中,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三、财产损失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赔偿。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财产损失通常包括:1、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付,《民法典》《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时,表示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在实践中,也存在法院基于受害人的车是新车等情况,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判例。因此,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受诉法院过往的裁判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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