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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不可能逃避的话题,继承制度也由此而来,这项制度也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因为每一位家庭成员的离世,在没有设立遗嘱的前提下,都会涉及到一个财产应当传承给谁的问题。对于继承人来说,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其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下,继承权也可能会会自动丧失,而这其中,有的是绝对丧失,有的是相对丧失,也就是说,有些丧失的情况,还会有再恢复的可能,重新拥有继承权,这体现出《民法典》的意思自治精神,以及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人民意愿的立法精神。那么,哪些情况会丧失继承权呢?继承权丧失了还能恢复吗?

 

经典案例

 

王大爷与刘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但是因为对儿子的结婚对象不满意,二人与儿子王某产生了激烈矛盾。儿子一气之下,与该女子结婚,十几年来未曾回家看望和赡养父母。随着时间推移,王某幡然悔悟,开始与父母进行接触,并经常携孙子回家看望父母。后王大爷与刘大妈生病期间,儿子更是全家人搬至父母身边,悉心照顾,使二位老人感受到迟来的天伦之乐。王大爷与刘大妈决定原谅儿子当初的行为。王大爷和刘大妈后来相继去世,去世前留有共同遗嘱,将自己名下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给了儿子王某。然而王大爷与刘大妈的女儿则认为王某遗弃父母,十几年来对父母生活不闻不问,情节严重,其已经丧失继承权。那么王某到底能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或者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两项并没有规定被继承人宽恕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满足这两点的情形下,继承人是必然丧失继承权的,没有恢复的可能。其中杀害情形既包含了既遂情形,也包含了未遂情形,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只要有杀害行为,就会丧失继承权。第二项与第一项相同,只要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出于争夺遗产的动机,杀害与其不在同一继承顺序上的继承人,就会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而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者困境中。但是,应将遗弃行为同继承人因为继承人的错误而与之分居区分开来。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对共同生活的被继承人经常地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如经常打骂、冻饿、禁闭等。情节是否严重要根据虐待手段的时间、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判断。伪造遗嘱是指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或被继承人本来有遗嘱,而继承人故意将其毁灭。情节严重的,会导致丧失继承权。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遗嘱设立、变更、撤回,情节严重的,也将丧失继承权。这几项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时,会丧失继承权,但是法律规定,经过被继承人宽恕、谅解的,继承权可以获得恢复,这也是继承宽恕制度名称的由来。

该制度在法律层面的正式确立,不仅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使得法律制度既有刚度,也有温度。

继承权与身份密切相关。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家庭成员,即便发生矛盾冲突也“打断骨头连着筋”。对于犯错之后已经悔改的家庭成员,给予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也是给家庭一个恢复和谐亲情关系的机会。宽容、饶恕往往是化解恩怨、重塑亲情的重要方式。案例中,王某只要能够如实证明其改过自新的行为在父母生前得到了宽恕,就没有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可依据遗嘱内容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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