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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然而,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的和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公权力应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并创设了家庭暴力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重要法律制度。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作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依法对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李某给予人身安全保护,有效期为6个月,切实防止施暴行为继续发生。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李某与富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二人于2015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2016年生育一男孩。婚姻伊始关系尚好,但孩子出生后,双方经常为经济收支问题发生矛盾,被告还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李某不堪忍受,向秦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秦州区法院平南法庭依法受理了该起离婚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富某因与原告李某言语不和,再次殴打了李某,原告李某报警后同时向法庭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庭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富某殴打申请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申请人。法庭已将该民事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双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村委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及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的英国。在我国法律语境中,家暴案适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指:

“由法院为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而发出的强制性的禁止家庭暴力加害人特定行为的命令或判决。”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最初尝试,被认为是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提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对受害人进行保护。

2016 年 3 月 1 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字眼首次正式出现在其中。其中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保护令。

直到今年3月,七部委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进一步落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3.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代为申请(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二、在什么时间申请?

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都可以提出申请。

三、申请书要写些什么?如何递交?

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对此,凯亚律师提供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的写作内容模板:

首先,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两人的关系,如夫妻关系还是恋人关系。

其次,写明申请保护令的具体事实及理由,即对方存在什么样的暴力行为、有多长的时间、对自己造成什么样的困扰,自己曾采取过什么样的措施无果等,现有证明有哪些都需写明。

第三,同时在申请书中写明需要人身保护的具体项目,比如是停止跟踪、殴打、谩骂还是请施暴人搬出共同的住所,搬出后其有无新的暂时居住的地方等等。

申请书写好后,如果有证据文件,最好是随同申请书一并提交。

如果在诉讼前,就提交给立案法官;如果是在诉讼中,就提交给承办离婚案件的法官。


证明家暴的证据


一、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受害人的陈述

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二、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家是我们的港湾,家人是我们应该保护的对象,坚决抵制家暴。如果不幸遭遇家暴,希望大家都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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