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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月(化名)日常饱受色斑困扰,对脸部护肤尤为关注。某天,小月被某美容院“签约祛斑,无效退款”的广告所吸引。在爱美之心驱动下,她购买该美容院脸部祛斑服务,合计花费1.7万余元。在祛斑过程,小月出现脸部不适,到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颜面再发性皮炎。因协商退还部分服务费用被拒,小月将美容院诉至三水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1.6万余元,支付面部修复医疗费700余元。

 美容院辩称,小月脸部出现不适是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和美容院提供的服务没有关系;且产品对小月的色斑有祛除效果,只是没达到小月的满意程度,故拒绝退还费用、支付医疗费。

 

法院审理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月与美容院签订祛斑协议书,确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小月已向美容院支付祛斑费用,而美容院提供的祛斑服务并未达到承诺的祛斑效果,且引发小月面部出现皮炎等异常症状,可认定为祛斑无效,符合约定的退款条件。但综合考虑小月的体质、对祛斑效果期望值过高、美容院为小月提供服务存在产品和人工损耗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美容院应向小月退还服务费1.4万元,对于小月超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因美容院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小月脸部出现皮炎等异常症状,产生医疗费700余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该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三水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律师寄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行业蓬勃发展,护肤美容也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见项目。但目前市场上的美容店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店铺甚至存在过度包装、虚假宣传的问题。凯亚律师提醒您,在选择美容店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尽量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解决皮肤问题,在消费时也一定要保存好小票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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