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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的某天,王某在某小区单元门口被张某、张某某饲养的未拴绳的宠物狗撞倒受伤。当晚,张某陪同王某到医院就诊,并由张某垫付医药费,期间王某在张某陪同下,又多次去医院检查治疗。最后,双方因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成,王某将张某、张某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



法院判决

      该案由槐荫区法院民四庭左琦法官审理。审理中,王某向法院申请伤情鉴定,后经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王某的伤残是否为张某、张某某饲养的宠物狗撞倒所致。张某认为王某受伤当天有饮酒行为,上前帮扶王某时,闻到其满身酒味,故其摔倒可能系饮酒行走不稳所致。另一方面,张某认可其饲养的宠物狗在现场并未拴绳的事实,狗有将王某撞倒的可能,证人也已证实。但张某辩称的王某系酒后自行摔倒致伤,并未提交证据。另查明,张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系致害动物的共同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饲养动物善尽管理义务,且无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槐荫区法院根据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认定张某、张某某依法应当对王某损失承担责任,判决二人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十余万元。张某、张某某二人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成为常态。宠物的参与使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有利于调节身心、减缓压力。但我们饲养宠物不能给他人带来困扰,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套),用束犬绳(链)牵领犬只,如果因“自由”饲养动物从而引发损害,若无法证明是受害人的过错或故意造成的,后果只能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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