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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欠钱不还,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济南槐荫法院:判决撤销!
详情信息
案情经过 楚某与秦某系朋友关系。秦某因生意周转不开,向楚某借款200万元,秦某父亲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方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及其他事项。借款到期后,秦某及秦父均未偿还借款本息,楚某多次追讨未果,便将秦某父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秦某承担还款责任,秦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秦某及秦父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楚某得知,秦父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转移至其女儿名下。楚某将秦父、秦女诉至槐荫法院,请求撤销秦父将房产转让秦女的行为。 秦父辩称,其向秦女转让房产,是为了偿还对秦女的借款,并非无偿转让。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张善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第五百三十九条: 第五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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