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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85岁老人横穿高速公路被一车剐倒,又遭另一车碾轧拖拽,法律责任如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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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唐津高速沈阳方向18公里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警方迅速赶往现场后发现,一名老人倒在血泊之中,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由于老人身上没有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物品,警方随即到事故发生地附近的村庄进行走访,寻找关于老人身份的线索。经过一番努力,警方终于找到了被撞老人的家属,得知老人叫袁某,时年85岁,平时经常到高速公路沿线拾荒。


在事故现场,有一位叫周某的男子向警方承认,自己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在最左侧车道上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现一个老人从右向左横穿高速公路,因为躲避不及,车辆的右侧后视镜剐倒了老人。



周某说,他把车停到临时停车区后,又回到了老人倒地的地方,多次尝试拨打报警电话。周某的行车记录仪印证了他的说法,警方也在周某车辆的车门和后视镜上发现了明显的剐蹭痕迹。


不过,周某车辆的右侧后视镜把人剐倒后,并不会造成人员的大量出血,但是在老人尸体后方四五十米的范围内,却有大量的血迹和与地面擦滑的痕迹。


因此警方分析,在老人倒地后,应该还有其他车辆对老人进行了碾轧和拖拽。

造成老人死亡的真凶

果然,公共视频显示,在周某驾驶的黑色轿车剐倒老人之后,有一辆白色轿车曾出现在事故现场,这辆车没有减速避让,拖着老人行驶了300米后,将老人甩出。



而后,这辆白色轿车又行驶了300多米,在一个临时停车区停下来,但没停多久,就继续往前,驶向了京哈高速沈阳方向。


警方推断,这辆白色轿车就是直接造成老人死亡的肇事车辆。


为追踪这辆白色轿车,警方调取了案发时间段内,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方向,所有重点卡口的车辆经过信息,经过逐一比对,锁定了一辆悬挂冀A牌照的白色轿车。


根据各方信息,警方联系到了案发当天驾驶这辆白色汽车的盛某。


一开始,盛某与车上的3名乘客都矢口否认曾经碾轧并拖拽过行人,只承认当时感觉撞到了东西,但并非肇事逃逸。然而,在案发时的公共视频中,警方注意到盛某驾驶的白色轿车曾发生剧烈震颤,驾驶员不可能对碾轧和拖拽行人一事毫无察觉。


综合案发时的公共视频、痕迹检验、警方在肇事车辆上提取到的死者DNA等证据,可以确定盛某涉嫌肇事逃逸。

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

虽然盛某坚称自己曾拨打电话报警,拒不承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但根据电话录音的内容,盛某只提到车坏了,需要救援,却只字未提碾轧和拖拽行人的情况。



事故中的所有涉案车辆及人员已全部归案,警方最终认定:在第一次碰撞中,死者袁某因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主干道,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黑色轿车驾驶员周某在发生事故之后,未及时保护事故现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通过检验鉴定,因周某碰撞造成的颈椎脱位不足以导致袁某立即死亡,袁某的致命伤是在盛某(白色轿车驾驶员)驾驶汽车对其碾轧、拖拽的过程中造成的。盛某没有及时发现路面情况并采取措施,造成袁某死亡,之后,盛某不但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在这起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


案发后,盛某与被害老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2021年4月25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盛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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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在本案中,第一次撞击老人的司机把老人剐倒了,继而老人又被第二次致命撞击,对此,第一名司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A: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多个当事人、多个行为共同形成一个后果的交通事故,或者说是多因一果的一个交通事故。我们要根据当事各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参与度来分别确定责任。从老人的角度看,他在这起事故里属于行人,按照现行的交通法规,行人是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他进入了高速公路,显然要承担后果,他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黑车一方是用自己车的后视镜把老人剐倒了,造成了伤害,他要对这个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造成一个人受伤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其中一部分可能会通过保险来解决,保险难以支付的部分需要当事人来负担。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老人被撞之谜》

记者 | 牛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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