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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琼02刑终28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男,黎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XX村民委员会X组,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养鹿乡XX村XX组XX号,捕前住三亚市荔枝沟XXXX附近出租屋,建筑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及其辩护人张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天杰和其老婆孙XX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处吃饭,周世烈、周世明、容X、容浪和纪亚练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被告人陈天杰和孙XX吃饭完后就去加班。22时许,周世烈、容X、容浪和纪亚练在工地调戏孙XX,还骂站在孙XX身边的被告人陈天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周世烈冲上去要打被告人陈天杰,陈天杰也冲上去要打周世烈,孙XX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增荣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孙XX在劝架时被推倒在地,被告人陈天杰就上前去扶孙XX,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冲过来对被告人陈天杰拳打脚踢,被告人陈天杰也用拳脚与他们对打。接着,容浪、纪亚练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冲上去打被告人陈天杰,周世烈也从工地旁边拿起一把铁铲,准备殴打陈天杰。其中纪亚练被刘增荣抱着,但纪亚练一直挣扎往前冲,当他和刘增荣挪动到被告人陈天杰身旁时,纪亚练将刘增荣甩开并持钢管朝被告人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部戴着一个黄色安全帽,那根钢管顺势滑下打到被告人陈天杰的左上臂。周世烈持铁铲冲向陈天杰,但被孙XX拦住,周世烈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在这过程中,被告人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XX,右手持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刘XX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看见后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被告人陈天杰砸过来。容浪被被告人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容浪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世烈被捅致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纪亚练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刘增荣呈右大腿远端前侧裂创痕,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陈天杰被打后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其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物证折叠式单刃小刀一把,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被害人陈述周世烈、纪亚练、刘增荣的陈述,证人张X、容X、孙XX、王XX、郭XX、刘XX、张XX的证言,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天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原告人周世烈被刀捅伤后,于2014年3月13日到三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庭审中,周世烈向法庭提交的住院清单(2张),显示费用共计5488.56元,门诊收费发票1张,费用为154元。另查明,周世烈平时从事的工作是木工。


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天杰持小刀将被害人容浪捅伤致死亡,将被害人周世烈捅致轻伤,将纪亚练、刘增荣捅致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陈天杰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的发生是基于被害人容浪、周世烈等人酒后无端调戏被告人陈天杰的妻子孙XX,在遭到陈天杰的斥责后,对被告人陈天杰和孙XX挑衅、攻击而引发。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被害人本身的陈述、证人证言,均证实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告人陈天杰是在妻子受到调戏、侮辱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争吵,在陈天杰扶持被推倒的孙XX时,先是被害人周世烈动手殴打陈天杰,接着被害人容浪和纪亚练先后对陈天杰拳脚相加,后容浪和纪亚练又手持钢管一同围殴陈天杰,且纪亚练的钢管已打到了陈天杰的头上,只是因为陈天杰头戴安全帽才避免了严重后果。而被害人周世烈在殴打陈天杰的过程中从最先的空手到从旁边捡起铁铲欲进一步伤害陈天杰。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无论是强度还是情节都已严重威胁到被告人陈天杰的生命安全,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始终没有停止,被告人陈天杰一边护着妻子,一边用小刀挥划,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状态,且被害人离开时还向被告人扔石头、酒瓶等,被告人没有追击的行为。故本案中,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属于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纵观本案,首先被告人陈天杰是在被围殴的状态下实施的防卫,被害人逃离现场后陈天杰再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陈天杰的防卫是其正当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其次,陈天杰在防卫中孤身一人,其面对的是三名手持器械(钢管和铁铲)的侵害之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再次,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让陈天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这种威胁已事实上发生(纪亚练的钢管已打到陈天杰的头部,陈天杰的伤势为轻微伤),故被告人陈天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急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因此造成一名侵害人的死亡、一名轻伤及另二人轻微伤的后果,无论从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故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世烈诉求赔偿问题,由于被告人陈天杰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依照相关规定,被告人陈天杰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人周世烈的诉求依法驳回。


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8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天杰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判决无罪,错误的认定行为性质,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陈天杰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互殴行为,陈天杰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2.无限防卫权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案中,从双方关系和起因看,纪亚练等人和陈天杰是同为一个工地的工人,平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发当天调戏孙XX而引发双方斗殴;从纪亚练等人选择打击的部位及强度看,以及周世烈因害怕出事,而将铁铲扔掉,空手对打,说明纪亚练等人主观上没有要致陈天杰于重伤、死亡的故意。故一审判决认定陈天杰在生命安全受到现实、紧迫及严重威胁的不法侵害时行使无限防卫权,确属错误。3.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陈天杰行为既属于正当防卫,又属于无限防卫,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行为而判决陈天杰无罪,属于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对原审判决没有意见。但认为其不是和他们对打,而是边挡边退。


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天杰的行为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认定陈天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的定性是正确的。2.抗诉书认为被告人陈天杰主观上不是以防卫为目的,而是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在客观上是实施了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的指控是错误的,所列出的理由也是错误的。3.抗诉书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同时依照刑法第20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陈天杰无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认识也是错误的。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陈天杰无罪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18时许,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和其老婆孙XX等水泥工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工地处吃饭,被害人容浪(殁年19岁)、周世烈、纪亚练和周世明、容X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其中容浪、周世烈、纪亚练三人喝了一瓶500毫升装的二锅头白酒。陈天杰和孙XX吃饭完后就去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22时许,周世烈、容X、容浪和纪亚练吃饭喝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的一辆水泥搅拌机时,看到孙XX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XX。陈天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看到周世烈、容浪、纪亚练等人站在孙XX的身边,便问孙XX是怎么回事,孙XX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天杰。陈天杰便生气地叫容浪等人离开,但容浪等人不理会陈天杰。周世烈看到陈天杰的手推车已装满混凝土,便叫陈天杰把车推走,但陈天杰站在孙XX身边,不去推车。容浪等人还对陈天杰说”你让你老婆干那么重的活啊。”陈天杰不予理会。周世烈觉得陈天杰在这碍事,为引开陈天杰,便将手推车推到工地里面。周世烈返回后,用手摸了一下孙XX的大腿。纪亚练问陈天杰想干什么,陈天杰没有说话。周世烈也问陈天杰想干嘛,是不是想打架。陈天杰遂与周世烈等人发生争吵。争吵中容浪等人中有一人对陈天杰说”你今天走不了了!”周世烈冲上去要打陈天杰,陈天杰也冲上去要打周世烈,孙XX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增荣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周世烈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天杰,但被孙XX拦住,周世烈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天杰。孙XX在劝架时被周世烈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天杰准备上前去扶孙XX时,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三人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陈天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接着,容浪、纪亚练从旁边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m,空心,直径约4cm)冲上去打陈天杰,期间纪亚练被刘增荣抱着,但纪亚练一直挣扎往前冲,当他和刘增荣挪动到陈天杰身旁时,纪亚练将刘增荣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天杰的头部打去,因陈天杰头部戴着一个黄色安全帽,那根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天杰的左上臂。在这过程中,陈天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XX,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乱挥、乱捅,致容浪、周世杰、纪亚练、刘增荣受伤。水泥工刘XX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世烈、容浪和纪亚练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天杰砸过来。容浪被陈天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容浪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下方,造成左股动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世烈左膝部皮肤裂伤伴髌上韧带断裂,其伤势为轻伤二级;纪亚练呈左腹股沟区裂创痕,刘增荣呈右大腿远端前侧裂创痕,二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陈天杰被打后呈左头顶部浅表挫裂伤,其伤势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折叠式单刃小刀一把(打开长约15cm,刀刃长约6cm),经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在原审庭审中辨认无异议,证实系陈天杰案发时所持的小刀。


(二)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出生于1986年11月14日等个人身份情况。


2.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有人在三亚市商品街港华市场工地里打架,公安人员随即赶到工地,发现是工人打架,双方都有人受伤,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已经去了市人民医院治疗。2014年3月13日0时许公安人员赶赴三亚市人民医院,在急诊室里将陈天杰抓获。


3.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2份),证实2014年3月1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三亚市商品街港华商业街工地里的打架现场的地面上提取到一根钢管;2014年3月13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陈天杰的带领指认下在三亚市商品街港华商业街工地后面的沙土里提取到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


(三)被害人陈述


1.周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3月12日18时许,我和容浪、纪亚练、容X、周世明在工地吃饭,我跟容浪、纪亚练三人喝一瓶一斤装的二锅头白酒。周世明吃完饭有事先离开。21时许,我们四个人从工地准备出去玩。容X走在前面,我和容浪、纪亚练走在后面,经过一辆水泥搅拌车旁时,看见有一名年轻女子在卸混凝土,其和容浪、纪亚练三个人便走上去调戏那名女子。这时,一个男子推着一辆斗车走过来,那名男子很生气的叫我们走,我们没有理会他,叫他赶紧把已装满混泥土的车推走,但他没有推。我觉得那名男子在那碍事,为引开该男子,便上去将那辆装满混凝土的斗车推到工地里面去。过一会返回来,看到纪亚练和容浪与那名男子吵架,我便走到那名女子旁,手不小心碰到那名女子的大腿一下,那名男子也看到,紧接着我们三人便和那名男子吵架并相互开始推拉对方,这时容X也过来跟那名男子吵架。期间,那名卸水泥浆的女子和另外一名年纪较大的妇女过来拦住我们。我甩开那两名女子的手,冲上去想殴打那名男子,双方便殴打起来。我和容浪、纪亚练都用拳脚和那名男子对打,但我没有打到那名男子。期间我从工地旁边拿起一把长约2米的木柄铁铲,准备殴打该名男子,被那名年轻女子拦住,由于害怕把人打死,所以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那名男子。一开始双方都是空手的,那名男子用拳脚和我们对打。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打了一会突然我感觉左脚膝盖被那名男子用利器捅到,左脚麻木、流血,站不起来。容浪和纪亚练还在和那名男子撕打,我看见那名男子拿着什么东西面对着容浪、纪亚练等人半蹲着捅来捅去。我就慢慢走到工地的卫生间内躲起来。容浪和纪亚练继续在那边和那名男子对打。


经辨认,其辨认出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就是2014年3月12日21时许在三亚市河东区港华市场工地内跟其打架并用匕首将其捅伤的人。


2.纪亚练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3月12日18时许,我和工地的老乡容浪、周世烈、容X、周世明等共六个人在工地内吃饭、喝酒,其中周世明和容X没有喝酒,我们四个人喝了两瓶二锅头白酒(一斤装),周世明吃完先离开。当天21时许,我接到表哥“卢顺”的电话,他叫我出去和他玩。我和容浪、周世烈、容X四个人走到工地一辆水泥搅拌车旁时,看见有一名女子在卸混凝土,我们过去调戏该女子。一名男子推着一辆推车过来接混凝土,该男子很生气的让我们走。我让那名男子赶紧把已装满混凝土的推车推走,那名男子没有推车,周世烈就过去将那辆装满混凝土的车推到工地里面。我就问那名男子向干嘛,他不说话。推车回来的周世烈问那名男子想干嘛,是不是想打架,边问边往前走了两步,此时那名卸水泥浆的女子和一名年纪较大的妇女上来将周世烈拦住,周世烈将这两名女子挣脱开,当时那名卸水泥浆的女子好像倒在地上。那名男子朝我们跑过来,我以为他要过来打我们,我和容浪就冲上去,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这名男子也跟我们对打,周世烈也上去殴打该男子。期间,我从附近地上捡起一根钢管(长约一米左右,空心的,直径有四公分左右)朝那名男子头部打过去,由于那名男子当时带了一个安全帽,钢管就顺势打在他的肩膀上。在厮打的过程中我突然感觉左大腿内侧有点疼,就往后退了一下,然后又接着用钢管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也拿着一把匕首向我挥舞,由于害怕再被捅到,就跑了。在跑的过程中,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那名男子扔过去,但没有打到,这时有一名年纪偏大的男子拿着一把铁铲追来。之后,我就跑到医院包扎了。


经辨认,其辨认出原审被告人陈天杰就是2014年3月12日21时许在三亚市河东区港华市场工地内跟其打架并用匕首将其捅伤的人。


3.刘增荣的陈述:2014年3月12日晚,我们水泥工组的9个人在工地里填充水泥砂浆,其中陈天杰等人负责用斗车将水泥砂浆从工地门口运到我干活的地方,孙XX负责在工地大门处将水泥砂浆从搅拌机内分到陈天杰等人的斗车里。21时许,我发现陈天杰等人没有送料来,就来到工地大门口处,看到陈天杰、孙XX和四名木工组的工人(海南籍)发生争执,并开始相互推扯,要打架。木工组的其中一个人对陈天杰大声骂:”你今天走不了啦”。同时还看到他们其中一个人在打手机。但是我害怕他们叫人来打陈天杰,马上走上去站在双方中间,劝双方不要打架。但是木工组的那四名工人中的三人一直要冲上来打陈天杰,陈天杰也是要冲过去跟对方的人打架,被我和孙XX一直抱拉着,同时孙XX也劝对方的人别打架。但孙XX被对方的一名工人推倒在地上,陈天杰过去准备将孙XX扶起来,此时对方的三名工人一起冲上来用拳脚殴打陈天杰。陈天杰背对着对方的人,对方的一名较高个子的男子从旁边的工地上拿起一根钢管冲过去要打陈天杰,我抱着这名工人,但他一直挣扎往前冲,当挪动到陈天杰身后时,这名工人将我甩开,致我摔倒坐在地上。随后那四名工人都分别跑开了。我准备起身时才发现右侧大腿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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