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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老板赖账,让不少劳动者不得不走上艰难的讨薪之路。海淀法院马敬法官在多年的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发现,相当比例的劳动者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维权困难。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前提。劳动者作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需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部分案件因劳动者保留证据意识较差,无法证明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大大增加了劳动者败诉风险,同时也增加了维权的时间成本。种种问题均由劳动者提举证据能力不足导致。马敬法官结合诉讼风险点着手分析,支招劳动争议诉讼维权第一步——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特点和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审查的标准,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分为三种:

1、理应由劳动者持有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持有一份。一般而言,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即是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未主动提供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主动索要。另外,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发放的录用通知书、通知函等也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予以保留。


2、留存在用人单位的证据。

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考勤记录、加班审批、休假审批,此类由用人单位保留的材料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虽有一定保留此类证据的意识,但此类证据原件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所获取的照片、复印件或并无任何用人单位确认的打印件均属于复制品,在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难以作为定案依据,难以有效证明劳动关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无纸化办公的大环境下,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完全不是截图、截屏这么简单,可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电子邮件、办公系统等电子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有效地保留电子证据。


3、第三方保留的证据。

较为常见的是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然而,有些劳动者为了“提高收入”,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有些劳动者为了降低税费或者为了方便选择由财务或其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工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发放工资。这些非正规甚至违法的操作仅仅为劳动者“节约”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然而一旦发生纠纷,仅凭个人的转账记录不仅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还影响工资标准的认定,切莫因小失大。

个别案件中还常涉及劳动者日常工作中形成的留存在第三方的工作痕迹。其一,在非公开的场所办公,劳动者出入办公场所的出入证、登记证,尤其是在办公场所管理方(如物业机构、建筑工地总包方)办理备案的登记材料。其二,特定岗位劳动者在工作中代表用人单位签署的文件,如财务人员留存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税务申报记录、留存在银行的委托办理业务授权书等;再如销售人员代表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商务合同;再如行政人事专员留存在社保管理部门的手工报销申报记录等。


结语:

劳动争议诉讼维权的第一步即劳动者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方可进一步主张工资、解除补偿、年假待遇等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法官再次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双向选择的过程,在入职之初应选择正规用人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要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在维权过程中要合法合理、有理有据。了解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劳动者才能在发生劳资纠纷时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争取应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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