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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商场奔跑摔伤致残 法院:自身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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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7月,王某与儿子至商场游玩购物。在通往商场电梯的拐角处,王某一边奔跑拐弯,一边扭头查看在后方追赶的儿子,在此过程中不慎右脚打滑、摔倒并致骨折,后王某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论为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已导致部分关节障碍,评定十级伤残。

 

    王某与商场就剩余赔偿费用交涉无果,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各项损失。

  

王某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推脱不愿再继续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2万余元。

 

被告辩称

    商场辩称,根据现场监控录像,王某系在与其儿子玩耍、互相追逐的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导致滑倒;商场系公共场所,不应奔跑、追逐、打闹,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及自我约束能力,应对自己与孩子玩耍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事发区域地面无任何异常,不存在安全隐患,亦不存在情势危急的情况,王某如按照正常秩序行走,不会发生滑倒的情况,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场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王某在商场奔跑转弯时未予减速,且在奔跑转弯时扭头向后看并随即摔倒,根据监控视频及现场勘验情况,王某摔倒处未见水渍、障碍物等,地面亦为水泥材质,未见明显异常。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未能审慎观察周围环境,注意自身安全,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商场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区域的消费者,对隐蔽性危险负有及时发现、清楚以及告知、提示等义务。

 

    案件事发地点位于通向电梯入口的拐角处,不论引发王某滑倒的原因是地面本身材质问题,还是王某自身原因,商场作为经营者,对人员往来频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视情况采取预警、提示等措施,发现消费者存在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亦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制止。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王某对案件事故负有主要过错,其损失应主要由其自行承担商场承担20%计为4万元。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社会公众处于公共场所时,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我约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尤其在宾馆、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更应遵守社会秩序,切勿追逐打闹,避免给自身及他人造成意外伤害。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及时发现风险及安全隐患,并健全安全设施及预警措施,以排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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