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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王,可以给娃取名“王者荣耀”吗?我喜爱诗词歌赋,可以给娃取名“北雁云依”吗?我姓车,又爱吃车厘子,可以给娃取名“车厘子”吗?
一个人的姓名,往往寄托了父母对子女的美好祝愿或者拥有别样的意义,但姓名也不是可以随便取的。针对取名涉及的相关热点问题和误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结合民法典进行了解读。
问:我的姓氏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它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也是我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以及公民观念的进步,自然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但是以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为限。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权利主要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综上,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给娃取名“王者荣耀”或者是“车厘子”;但是“北雁云依”不可以,因为没有“北雁”这个姓氏,且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问:我能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姓名权虽然是典型的精神性人格权,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开放、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姓名权被商业化使用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尤其是特定领域名人的姓名,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财产价值之外,通过许可他人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也会提升一定的价值,产生经济利益。所以在实践中,姓名利益的商业化运用,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的代理行为,权利主体利益的进一步全面保护,都需要从立法上对“许可使用”加以规定。因此,《民法典》在对姓名权的规定中增加了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内容,使其内容更加完善。这一规定也是对姓名利益与主体适当分离的现象在立法上的肯定与认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自然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时,本人与使用人都应当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交易习惯的前提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问:我的笔名、网名也受法律保护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发展,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未经允许非法利用有影响力的知名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利益。因而对姓名、名称的这些衍生概念予以保护也是尤为必要的。根据该条规定,对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在法律适用和保护上给予了与姓名权和名称权同等的保护权。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这些衍生概念必须与某一特定的人或企业建立起稳定的对应联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第二,其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对于非法使用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行为认定侵权的标准,核心依据就是这种使用是否造成公众对其背后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混淆与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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