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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艾灸后三天发现钻石项链丢失,向养生馆索赔能要回来吗?

详情信息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7日,周女士至某养生馆接受艾灸服务,养生馆的工作人员赵某为周女士在房间内提供艾灸服务。周女士将衣物存储在养生馆设置的储物柜中。考虑艾灸服务需使用精油,征得周女士同意后将周女士佩戴的项链取下。

周女士接受艾灸服务过程中,王某进入房间帮忙。随后,赵某因故离开,王某继续为周女士提供艾灸服务。服务结束后,王某提醒周女士带好个人物品,周女士当时提出车钥匙找不到了,王某随即陪同周女士在房间内寻找车钥匙。周女士自行找到车钥匙后,离开了养生馆。

4月10日,周女士报警称其4月7日在养生馆艾灸时忘记取回项链,现无法找到项链。

周女士认为其请求权基础为服务合同关系,称其主张的47,000元价值仅为项链上的钻石价值。周女士提供监控视频资料,证明4月7日,其进入养生馆时佩戴了项链,但是出店时并未佩戴项链。养生馆则认为从视频中根本无法看清周女士是否佩戴项链,且即便周女士离店时未佩戴项链不代表周女士并未自行取回项链。

 

法院认为

周女士至养生馆接受艾灸按摩服务,双方依法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周女士主张项链在养生馆遗失,但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周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无法清晰辨认周女士是否佩戴项链,亦无法直接证明周女士将项链遗失在养生馆处,周女士三天后方才发现项链遗失,客观上无法排除项链在他处遗失之可能性。另一方面,周女士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遗失的项链即为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的项链,且周女士并未提供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充分证明其主张的项链价值金额为何

退一步讲,即便周女士的项链确实遗失在养生馆处,本院认为,周女士自身具有较大的过错。首先,养生馆的工作人员赵某系在征得周女士同意后才帮周女士摘取项链,周女士并未告知其项链价值,亦未主动要求赵某采取更为妥善的保管方式或自行保管。虽然,周女士否认赵某明确告知其项链放在房间内的桌子上,但周女士与赵某同在一个房间,周女士能或应当能注意到赵某放置项链的位置。从物理空间上讲,项链并未脱离周女士的视线可及范围

其次,在周女士离店时,养生馆工作人员王某提醒周女士不要遗忘物品,而周女士此时仍未想起取回项链,直至三天后才想起项链遗失,错过了找回项链的最佳时机。

最后,如若赵某工作更负责细致,在与王某进行交接时告知王某帮其周女士摘取项链事宜以及放置项链的位置,则更为妥善。

最终,法院判决养生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周女士补偿款3,000元。

  


律师点评

周女士至养生馆接受艾灸按摩服务,双方依约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养生馆技师经周女士同意摘下涉案项链,周女士未明确要求康珞堂公司技师保管,涉案项链也未实际脱离周女士的控制,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且周女士于离开养生馆后三天内才发现项链丢失,不能排除项链遗失在他处的可能性。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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