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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客户黄先生来到凯亚律所,向为其尽心尽力代理案件并最终取得满意效果的李宝军律师表示感谢。

当事人黄先生自2013年6月至2020年底在北京A公司就职。2014年初通过与创业部门签订的《创业部门与创业者经济关系备忘录》对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利益分配比例和办法等做了约定。因黄某某在2017、2018年期间处理其与山西B公司业务款时,以个人名义收取款项40余万并出具凭证后,未及时与创业部门清算。至2019年底创业部门经理与山西B公司做业务款项对账时,发现该缺口,故要求黄某某向部门结算款项。由于黄某某个人财务问题及对备忘录约定内容的具体执行存在抵触,未能与部门进行结算并在2020年底离职。经创业部门人员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就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12月26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当事人遂找到李宝军律师并寻求法律的帮助,李宝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耐心倾听了当事人的诉求,详细了解案件事实,通过对大量证据材料进行梳理和查证,锁定了维权途径和诉讼方案,考虑到现实中存在控告人欲通过刑事追诉将不是犯罪的行为作为刑事案件进行控告,企图误导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介入普通经济纠纷,达到其民事追债的目的。基于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事实。与家属确定在该案公安机关提起逮捕前,通过与A公司主动联系涉案款项的退还,达成退还协议,获得A公司的谅解,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创造条件、消除障碍,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此后,嫌疑人家属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与A公司进行多次谈判,最终在确定退赔数额后,双方又在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的具体表述、措辞进行多次谈判,反复调整,最终达成一致。相关文书签署后,家属第一时间落实协议内容。律师基于现阶段所了解的案件信息,主要以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基础,论证了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确有逮捕必要之情形,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

最终,黄先生于2023年1月6日,由北京市A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已获释放。

锦旗蕴含着委托人的认可,代表着鼓励,也寄予了更大的责任,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会在未来的执业中继续恪尽职守,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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