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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续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标的篇》,继续讲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讲述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所谓范围问题,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哪些款项可以享受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中,最主要的款项就是工程款,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争议。此外,如果发生违约情况,还会产生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那么,在这些款项中,究竟哪些款项可以优先受偿,即范围问题。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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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续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标的篇》,继续讲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讲述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所谓范围问题,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哪些款项可以享受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中,最主要的款项就是工程款,这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争议。此外,如果发生违约情况,还会产生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那么,在这些款项中,究竟哪些款项可以优先受偿,即范围问题。


一、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工程款,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工程款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是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本意,当无争议。而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1款,工程价款的范围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非常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工程价款,而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


二、工程价款的范围依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确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3月21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这是两种不同的划分方式,实质内容是相同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对于各项费用具体内容,限于篇幅,就不在此一一列示,具体可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


三、进度款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常见的约定情形是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模式。预付款通常是工程启动之前先行支付,少有问题。结算款作为工程建设完成之后最终确定的工程款,理当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基本没有争议。争议较大的是进度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争议焦点在于:在不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能否仅就进度款主张优先受偿。

对此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问题也存在着可以和不可以的不同观点和判决。例如在(2015)琼环民终字第2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工程尚未经竣工验收,但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且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也属工程款。按日常生活逻辑,建工机械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竣工前提起诉讼而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被认为超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的期限。建工机械公司提起诉讼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而在(2019)京民终15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除需满足上述三项要件外,还应满足第四项条件,即已就全部工程完毕最终结算,确定了最终的工程价款数额。


笔者认为,在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仅就进度款而言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才是应当予以首要保障的事宜,对工程进度款的追索不应对施工合同的继续履行产生额外的不利影响。如果允许对工程进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那将导致发包人丧失被拍卖、折价部分建设工程的所有权,未被解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何继续履行将成为新的问题,此与保障施工合同继续履行的目的是完全相悖的。因此,如果承包人仅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却不要求解除合同,不应予以支持。


四、停窝工损失是否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关于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也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司法解释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程款,不包括损害赔偿金。而实务中对于停窝工损失是属于工程价款还是损害赔偿金存在观点上的分歧,造成了司法实践对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同认识。

认为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的,则认定停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例如在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注:该批复已失效)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


相对而言,认为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的,则认定停窝工损失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在(2019)最高法民终273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中建四局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欠付的工程价款144065066元及停工损失388万元的范围内,共计147945066元。在(2022)最高法民终2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而正如本院上文评述,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关键还是在于应当将停窝工损失认定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还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停窝工期间的人、材、机损耗,虽然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划分的工程款范围,但客观上来说这部分损耗确实并未实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这也是引发争议的原因所在。正如(2021)豫民终1296号河南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中的工程价款,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关于人工、材料、机械等物化至建筑物的投入,而窝工、停工损失等系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等现场停滞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笔者赞同将停窝工损失计入工程价款,适用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是承包人投入人、材、机进行施工所取得的对价。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停窝工损失在内容上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之内。虽然停窝工损失并未实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但相应的人、材、机属于承包人为施工所投入,是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范围。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所应取得的对价,就应是工程价款。因此,停窝工损失应当计入工程价款,适用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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