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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多的是你不知道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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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是常规案件之一,在基层法院当中所占比例也很高,是不少律师必定会接到的一类案件。但是,对于许多青年律师来说,交通事故案件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遇到不少困难。
举个例子,有律师提问过,交通事故发生在陕西省,而户籍所在地在内蒙古,到底赔偿应该按照哪个地区的标准来进行主张?这类问题有个通用答案:原则上就高不就低,我们在这件事上是有选择权的。
按照人身损赔偿司法解释规定,通常要看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统计数据,根据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来作为赔偿标准。受理案件的法院一般都是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假如这个案件发生在陕西省,就按照陕西上一年度的标准来进行主张相关费用损失。比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等。
如果你认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标准高于法院所在地,就需要举证证明。当然也不难,拿出上一年度的统计公报即可。就这个问题里,律师需要查一查数据,看看陕西省和内蒙古谁的赔偿标准更高。
想要提升办案质量,就得把这样的小问题、细问题都琢磨透。实际上,很多律师并不是不努力、不肯下功夫,而仅仅是缺乏指导。
“法律的生命来自经验”,积累不足,如果又没有经验丰富的老师详细解说,免不了要撞南墙。有合伙人吐槽过,“交通事故这种简单的案子,居然也能找出一大堆错。”比如文书表达迥异、庭审效率低、沟通成本高、办案找不到标准……“有的律师年入百万,有的律师却只能每个月拿几千块。别总觉得是案源少,连个交通事故的案子都办不好的人,真有瓷器活来了也接不住。”
举个例子:
原告将外卖小哥、劳务公司、外卖平台作为共同被告,在法庭上,律师要求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官问道:“外卖小哥是履行职务行为,你还要把他作为共同被告吗?”
原告律师说作为共同被告,法官追问,“那你的请求不是矛盾了吗?”原告律师赶紧说,“那就撤回对自然人被告的起诉吧。”
很明显,原告律师根本没有想清楚,只有外卖平台和劳务公司才有赔偿能力,而外卖小哥穿着制服、骑着公司发的车,毫无疑问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可以撤回对自然人的起诉。这一轮交锋也许只有一分钟不到,但在原告、被告、法官、甚至被告律师心里,这位律师的能力已经受到了质疑。
为了帮助律师们在遇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能轻松解决,优雅处理,智元法律课堂特地邀请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来超律师,董来超律师曾任职于地方交通局、交通部部属高校、交通部办公厅,曾任北京市律协交通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来超律师,开设《易学易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专项系列大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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