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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上诉状中辱骂法官,被罚90000元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详情信息
因官司败诉
男子竟使用过激语言
侮辱、诽谤承办法官
咋回事?
案情回顾
近日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作出一审判决
限期被告李某归还原告陈某
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
而陈某因不满该判决
结果竟在递交的上诉状中
使用大量侮辱、诽谤
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语言
“不得不说,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深深地震撼了上诉人,也刷新了上诉人对司法腐败认知的下限。”
“一审法官作出此等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判决是由于其人道德败坏,职业操守丧失,接受了被上诉人贿赂,枉法裁判。”
陈某的行为
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故崇仁县人民法院
依法对其作出
罚款人民币九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
判决后终有胜诉方和败诉方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提起上诉
万不可逞一时口舌之快
侮辱法官、亵渎法律
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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