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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凯亚律师分享一个法律小知识,聊一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不同点,在所需时能够有的放矢。

首先,二者标的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身体、生命、健康;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其次,赔付规则不同。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之宝,其损害无法用货币衡量。比如在寿险中,人过世了,一次性给一百万,这一百万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或生命的损失;同理,人在生病后,重疾险的保险赔付也并非是生病的损失,因为生病除了住院费之外,还有精神的创伤或是人体的痛苦,这都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所以说,人身保险只能约定一个金额,出现某个保险事故后,只给约定的金额,或大或小,基于约定的赔付而非损失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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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损害填补原则,有多大损害最多填补多少,保险金不可能超过损失金额,最多和损失金额一致。所以人身保险叫定额给付,约定给多少就给多少;财产保险是损害填补原则,有损害有填补,最多填补损害。由此所产生的代位求偿权不同。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受到人身方面的伤害或过世等,保险公司基于约定进行赔付,如果第三人致害,第三人基于侵权进行赔付,基于约定赔付与基于侵权赔付,这二者不同,所以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方或者其家庭既可以获得保险金,也可以获得侵权方的侵权赔偿。

相反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是第三人致损,第三人基于侵权的赔付,与保险公司的赔付二者均为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赔付后,被害一方即被保险方的求偿权让渡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

所以在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方可以拿双份,保险公司和致损人的;财产保险中有代位求偿权,受害方只能拿到一份,或是保险公司赔付,或是第三人的赔付,二者不能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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