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6508280     010-85868600 凯亚微博 北京交通律师网 凯亚微信
凯亚律师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女顾客疑遭男伴“下药”案件犯罪预备分析

女顾客疑遭男伴“下药”案件犯罪预备分析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详情信息

女顾客疑遭男伴“下药”时间经网络传播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已对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刑事拘留。

本案基本案情为通过社交活动认识的赵某(男)与朱某(女)在某餐厅就餐。期间,赵某趁朱某离开餐桌之际,向朱某的水杯中投放白色粉末。幸运的是,此举被餐厅员工发现后及时将水杯换走,并告知了朱某。据赵某称,该白色粉末为其在国外留学时购买。如果朱某服用溶有该白色粉末的水,可能会出现神志衰弱、昏迷等症状。

该事件一经曝光,很多人发表意见认为该男子已经下药,被餐厅服务员及时指出,没有着手实施强奸,所以该男子成立强奸罪的未遂。这个观点在我看来是有问题的。未遂犯的起点是着手,着手的特征在于具备了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如果没有紧迫性,那只能成立犯罪的预备行为。对于紧迫性的判断,不应只做形式的理解,应当做实质的判断。具体言之,应当以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来判断该案件中是否已经开始实施了具有法益侵害危险的着手的实行行为。

着手和实行行为的关系是,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是一个段,着手是一个点,二者的共同点都是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那么在强奸罪中,实行行为应当是什么?着手作为实行行为的起点,应当具有什么特征?

强奸罪是侵犯性法益的犯罪,只有对被害人性法益具有紧迫危险的行为才能成为强奸罪的着手,因此为了达到强奸妇女的目的,在妇女的水杯当中下药,或者给妇女发恐吓信息,诸如此类的行为不能达到对性法益具有紧迫危险的程度,还不是强奸罪的着手,既然不是着手,就谈不上构成未遂。当然每个罪其着手标准并不相同,比如说,为了抢劫而入户,入户对于抢劫罪而言,是预备行为,而非着手的实行行为;同时,入户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而言,是着手的实行行为。再比如说,为了强奸给妇女发恐吓信息,进行言语威胁,包括来到妇女床边的一段行为,都没有对性法益具有紧迫危险,只有扑上去,控制妇女双手,扒衣服等行为才是强奸罪着手的实行行为。

所以说,该案件由于是在餐厅发生,在女子杯中下药的行为,对性法益而言没有紧迫危险。至于因下药而导致女性重伤或是死亡的其他结果,那需要另外评价。总而言之,未遂犯的起点是着手,着手的核心特征在于具有了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是否具有该紧迫的危险,应当以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


打开手机扫一扫,通过手机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关注微信,在线客服支持

服务时间 9:00-18:00

24小时电话 4006508280QQ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