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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朋友圈、墙壁上最常见的比如,某甲钱包遗失,内有身份证、护照、银行卡等物。甲发布内容为“拾得并送还者,本人(甲)酬谢人民币1000”的悬赏广告。此时,一位10岁的小少年乙拾得该钱包后,主动送还于甲,但乙并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此时甲发布的悬赏广告的性质如何?甲、乙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就此问题存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单方允诺说。

单方允诺说认为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为“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乙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拾得遗失物并送还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甲、乙之间成立单方允诺之债。虽然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但乙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所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基于该单方允诺之债,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所悬赏的报酬。

观点二:要约说。

要约说认为甲发布的悬赏广告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要约作出时即广告发布时生效。乙完成指定的行为属于承诺,该承诺属于依照交易习惯无须向要约人作出通知的承诺,乙完成指定行为时,承诺生效,甲、乙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承诺人虽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不知道悬赏广告存在,但承诺的生效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因此基于该悬赏广告合同之债,乙有权请求甲支付所悬赏的报酬。

所以说,无论是单方允诺说或是要约说,乙均有权请求甲支付承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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