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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并不等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等于必然会被执行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是近年来广为关注的热点措施。

近日,因两位知名人士导致这两项执行措施在热搜榜上居高不下,很多人对此的认识也较为模糊。法院采取这两项执行措施的对象并非针对所有被执行人,而是针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事实上,纳入失信名单与限制有关消费,两者的侧重点完全不同。前者只能适用于被执行人本人,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决定书,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向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信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而后者不限于被执行人本人,还能适用于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以下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购房,购置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旅游度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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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失信名单与限制有关消费是完全独立的两项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必须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针对限制消费措施的人不必然同时纳入失信名单。

两种措施的具体适用,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程序,也可由执行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有些被执行人是真正的“老赖”,但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限制消费或列入失信名单却不被允许;有些被执行人确有难言之隐,但可能会被执行法院直接“上手段”。措施都是好措施,用好了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用不好便会降低执行法院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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