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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不做也犯罪? ——不作为犯罪综述及案例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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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有部分罪名系因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即未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具有四个特征:1.违反法律直接规定。2.负有法定义务。3.拒绝履行的行为。4.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陈兴良教授的归纳: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刑法》之中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共有十六条: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4《刑法》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6《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8《刑法》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15《刑法》第四百条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等。


其中大部分不作为犯罪属于《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中的罪名,在此以案例形式列举几类常见的不作为犯罪,并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阐述。


一、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犯遗弃罪的被告人,由于负有继续扶养他人的义务。法院在对遗弃罪进行处理的同时,也会考虑到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在被告人自愿继续承担扶养义务的前提下,可对被告人作出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


案例一:程某甲、王某犯遗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松刑89号案件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和王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8日,其儿媳吴某在湖北省黄梅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女婴(后取名程某丙)。程某丙出生后身体多处部位呈大面积黑褐色,患有××。程某甲、王某将孙女程某丙送至九江黄梅等医院救治无果。因程某丙病情难以治愈,需花费大量医疗费用,程某甲、王某二人商量将其遗弃。2015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王某以送孙女到九江治疗为名,由王某将程某丙从吴某身边抱走。后二人驾驶摩托车行至宿松县境内,将程某丙丢弃在宿松县亲情养老院一在建工程门楼前的树下。判决结果:被告人程某甲、王某对其年幼、患××的孙女程某丙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将其遗弃,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甲、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程某甲、王某犯遗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林某某遗弃罪2016刑初64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刑初64号案件事实:2014年6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生育一男婴。2014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将其生育的男婴(案发时一个月大)弃置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冲口派出所。冲口派出所民警将该男婴送至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并多次要求被告人林某甲接回男婴,被告人林某甲都不予理会。直至2015年9月15日,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被告人林某甲自动将男婴从广州市社会福利院领回携带抚养。判决结果:被告人林某甲对于年幼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鉴于被告人林某甲遗弃被害人后,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自动将被害人从福利院接回抚养,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被告人林某甲犯遗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上述遗弃罪一样,如若被告人以其行为事后执行了判决或裁定,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刑初139号案件事实:2015年5月4日,温县人民法院对靳毛干与王光道民事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决担保人李某某对靳毛干偿还王光道的借款169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光道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温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告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李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询,李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有大额现金往来。2016年1月1日,李某某偿还王光道现金18万元,该案执行完毕。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3000元。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俗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本罪构罪前提是被包庇、纵容的人员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包庇的对象系“组织”,而非单独为“组织内的人员”。犯罪主体不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具有特定义务的其他人员也可构成本罪。案例:李某利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519号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利是李某红的四哥。在其担任淮阳县公安局副政委、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期间,明知李某红等人有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不闻不问,或暗中支持、操纵调解了事,或以已分门另住不便多管李某红相推脱,对李某红等人予以包庇、纵容,致使李某红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在淮阳城乡为恶多年,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4年6月28日,李某红等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等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李某红一人触犯16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利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且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


案例:柳某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刑初字第850号案件事实:被告人柳某某系某派出所民警。2015年1月26日早,某派出所民警将涉嫌盗窃犯罪的林某某(已判决)抓获后带回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在办理林某某涉嫌盗窃案件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柳某某严重不负责任,疏于对林某某看管,同时郎某某(另案处理)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将办案区密码门锁住,致使林某某挣脱手铐于2015年1月26日傍晚从某派出所办案区脱逃。林某某脱逃后又实施了盗窃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5年7月7日,被告人柳某某到某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判决结果:被告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予以免除处罚。判决被告人柳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系最常见的不作为犯罪,但玩忽职守也可能包括作为行为,多发于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关部门。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可能是故意的情形。


案例:被告人李某华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刑初66号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华作为资兴市煤炭局驻石拱煤矿煤管员,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李某华在监管石拱煤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思想疏忽大意,对石拱煤矿违法用工、矿工无证上岗的情况疏于监管,对矿工的多次违章作业行为及维修巷道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督促整改措施不力,该矿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07.2万元的安全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李某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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