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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是否也该由败诉方承担,一直是法律实务界中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的规定也并不十分明确。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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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是否也该由败诉方承担,一直是法律实务界中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的规定也并不十分明确。关于国家考虑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最高院院长信箱对此作出如下答复:目前,规范律师费收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共同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根据该办法,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统一收费标准,明确承担范围,完善配套规范。该收费制度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起草制定,完善这项制度需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改革。
法律规定中已经有了较多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规定,凯亚律师通过梳理从现有规定中列举出以下情形,并作出大体分类以供实务中适用。
一、明确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纠纷案可将律师费作为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可将律师费作为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可索赔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5、劳动争议案中的律师费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二、有相关规定但不明确的情形,裁判机关裁量
6、专利侵权案中可要求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开支
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担保权纠纷案可要求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不正当竞争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的调查费用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同时该条文明文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9、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地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遇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三、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0、在双方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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