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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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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坠物的悲剧在各地屡有发生,而高空坠物的“元凶”也是五花八门,建筑外墙砖、广告牌、玻璃窗户、空调架、花盆花架等,高层居民随手丢下的弃物都可能成为“杀人凶器”。发生在深圳的一起高空坠窗事件,一名五岁的男童不幸砸中后因伤势过重离世。无独有偶,南京警方通报了一起10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伤事件,经查明是一名8岁男童所为。近日关于高空坠落物的话题热度居高不下,谁该为这些悲剧负责、如何负责,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的焦点。

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最早规定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2009年修正后规定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之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高空抛物或者坠物的法律责任规定,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在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我国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界定和赔偿都做出了明确划分。

司法裁判→

案件简述:原告在某小区安装防护栏时,被从楼上掉下来一包凝固的水泥块砸中,致其受伤。经调查,该楼共有五户业主使用的是从楼上坠落的相同品牌的水泥,但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此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五名住户以及相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其27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五名被告均提出可能加害的排除可能,但均达不到应当排除的必然结论。本案案由应当是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法院最终判定五名住户共同承担赔偿共计18137.5元,酌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30%。

早在2016年,四川乐山就发生过一起“声名显赫”的高空坠物伤人事故。此案被告人在某小区为客户改装窗户过程中,将手钳放在厨房窗台上,因脚踩到装修物品失去平衡碰掉了该手钳,手钳掉到楼下,插入路过被害人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受伤,被告人下楼发现手钳致人损伤后逃离现场。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凯亚律师提示→

此类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取证难,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实际上这是一种“倒逼机制”,有利于大家相互监督,相互检举,把真正的侵权人找出来。在实在是无法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侵权的人平均分担赔偿损失,并不会对住户造成太大的损失,同时又能让受害者得到一定的补偿,一定情况下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然而,律师在实务工作中也发现,连带方式集体补偿受害者成为越来越多高空抛物案件的解决之道,这种方式的弊端也逐渐突显,绝大多数赔偿者都是无辜的住户,真正的侵权人反倒逃避了应有制裁。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并非以民事侵权案件结案。对于高空抛物、坠物,如果存在故意抛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重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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