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6508280     010-85868600 凯亚微博 北京交通律师网 凯亚微信
凯亚律师官网

聊聊法定代表人

当前位置:首页 » 一带一路新闻详情 » 聊聊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人,也即通常所说的公司、企业,是一个组织体,不像自然人那般可以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而是需要通过有权的代表人来代为表达。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详情信息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人,也即通常所说的公司、企业,是一个组织体,不像自然人那般可以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而是需要通过有权的代表人来代为表达。

pexels-hikaique-125532.jpg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日常用语习惯中,很多时候人们会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例如某某公司的法人是谁谁……,这种用语习惯本身没有问题,说话的人和听话的人一般也不会存在歧义,能够互相理解。但回到二者的本质,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含义。

按照《民法典》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由此,法人实际上是指一种组织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由此,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自然人,是代表法人这一组织体实施民事活动的个人。

因此,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完全不是一类,前者是组织,后者是特定自然人。但二者之联系就在于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法人对外开展活动需要法定代表人代为进行。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和意定性

依据民法理论中的代理制度,一个人能够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来源,一是法律规定,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另一则是授权,即他人的授权,如委托代理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笔者认为属于代理制度在公司法律体系中的特定化,是一种结合了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性和委托代理人的意定性的复合式的代表制度。

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体现在法人必须设立法定代表人,且应当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场主体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六)法定代表人……,对于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公开网站进行查询。

法定代表人的意定性,体现在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并非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法人的投资人决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一般是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进行。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既具有法定代理制度的法定性,也具有委托代理制度的意定性,是一种复合式的特定制度。

pexels-pixabay-273250.jpg

三、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权限和行为后果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对外活动的代表人,而不是内部岗位。《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据此,在法人内部,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职责还是要看其担任的具体职务,如是董事则履行董事职责,如为经理则尽经理之责。

在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代表权方面,基于所具有的法定性,法定代表人一经登记公示,则对社会公众具有公信力,交易对象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性并与其进行交易,其他人员、组织、机构等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所做、所说是代表法人进行而为相关行为。通常情况下,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才可从事的民事行为(如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外,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并无范围限制。即便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也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即除非交易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限制范围,否则不受法人内部规定的影响。

从代表制度的本质来说,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当然由法人承受。

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如果说可以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是法定代表人的福利,那么相对于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风险,这一点福利也很不显眼。如前所述,法定代表人在法人内部的职权取决于其具体的职务,但无论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可能都不是法人最终的决策者,而仅是执行者。由此,法定代表人在内部可能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有权。

然而,一旦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便与法人捆绑在了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可能并非夸大。

1、民事责任。依据现行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并没有被课以直接的经济责任。除个别法定情形外,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对法人的民事债务承担直接的偿还责任。当然,作为股东、董事或经理,依法还是要对某些事项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执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则要同时受到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当法人无法偿还债务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法定代表人就要一同被采取限制措施。

2、行政责任。法人作为市场主体,受到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管。当法人出现违法行为或其他特定事项时,法定代表人也要受到行政机构的处罚或被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3、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国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文件中,也表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由此,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要因法人的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五、“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保障自身安全

现下公司登记运营过程中,“挂名”法定代表人已成为常见现象。对于出现“挂名”法定代表人现象的内在动机和目的,属于另一层面问题,本文不做过多探讨。但对于“挂名”一事,出名的人还是要多加考虑。笔者也曾被出名者咨询如何在“挂名”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实话讲,这种咨询是不易回复的。作为律师,当以解决问题为职责。当出名者咨询在“挂名”时如何保护自己时,他想要的答案是措施,而不是建议不要做。然而很抱歉,笔者的建议仍然还是“不要做”。

如前所述,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可谓是全领域风险。从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那一刻起,在对外层面上便与法人捆绑在一起,相应的风险便加诸于身。常见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签订的协议,首先这些协议都是内部协议,原则上对外无效力,其保障力主要体现在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经济责任后,能够向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追偿,但很难直接免除挂名法定代表人对外要承担的责任。其次,一旦出现单位犯罪,挂名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够凭借一纸协议摆脱刑事追责,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毕竟一纸协议不能完全将其从法人行为中摘干净。所以,一纸协议可能无法起到预想的保护作用,甚至可以说没有能够起到绝对保护作用的措施。因此,笔者对于此类问题的回答,仍然会是建议不要做,能不做就不做,不做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律师简介

吕.jpg


打开手机扫一扫,通过手机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关注微信,在线客服支持

服务时间 9:00-18:00

24小时电话 4006508280QQ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