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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空抛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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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的高楼大厦之间,一个小小的物品从高空坠落,都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悲剧。就在2024年10月22日,备受关注的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有了最新进展,高空抛物的周某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受害人小娄的家属称:“这个结果在意料之内,但听到核准死刑的消息还是忍不住地流泪。”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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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的高楼大厦之间,一个小小的物品从高空坠落,都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悲剧。就在2024年10月22日,备受关注的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有了最新进展,高空抛物的周某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受害人小娄的家属称:“这个结果在意料之内,但听到核准死刑的消息还是忍不住地流泪。”
一、案件回顾
2023 年 6 月 17 日,被告人周某在吉林长春红旗街某公寓,从 3310 室窗户先后投掷两桶 5 升桶装水和三罐未开封可乐。其中一桶水砸中被害人董某某肩部、手指、腿部,一罐可乐砸中被害人宋某额部,经法医鉴定,宋某部外伤致头皮擦挫伤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然而,周某并未就此收手。仅仅几天后的 6 月 22 日 21 时至 23 时许,周某又在该公寓 32 楼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先后向地面人群投掷八块砖头。其中一块砖头击中了在小吃街买烧烤的 28 岁女子小娄的额部,小娄在送往医院的路上不幸离世。
周某出生于 2000 年,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物品的方式,以杀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经法医精神鉴定,周某涉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3 年 11 月 27 日,该案在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2023 年 12 月 13 日,该案一审宣判,周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四万余元。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2024 年 10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遵照最高法下发的死刑复核裁定,周某于当日被执行死刑。
二、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侵权人将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否则将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刑事责任
在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 中,被告人周某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如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结合本案,主观上,周某因厌世、仇视社会而预谋从高层抛物杀害不特定人员生命,具有明显犯罪故意;客观上,周某在 32 楼楼道窗户和楼顶天台等位置在高层多次抛物,行为高度危险,且案发地点是公寓楼下的夜市小吃街,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针对公寓楼下人员密集场所的不特定多数人,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性质极其恶劣,所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三、高空抛物的社会危害
1.对人身安全的威胁
高空抛物犹如一颗 “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对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城市中,人们行走在街道上、在小区里活动,根本无法预料何时会有物品从高空坠落。尤其是在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区、学校、医院等地方,高空抛物的危害更加巨大。
2.对财产安全的破坏
高空抛物不仅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财产安全造成破坏。被高空抛物砸中的车辆、建筑物、公共设施等,都可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这些财产损失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经济上的负担,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四、高空抛物的社会治理
1.加强法律宣传
要加强对高空抛物法律责任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报纸、网络等,广泛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和法律后果,让公众认识到高空抛物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民法典》《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公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
2.强化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小区的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例如,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巡逻检查等。同时,要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3.完善社会监督
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督。可以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高空抛物行为。同时,要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奖励,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此外,要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舆论监督,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抛物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五、结语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 是一起极其惨痛的教训,周某生于 2000年,本应处在花样年华,拥有无限可能的人生阶段。然而,却因不能自食其力而产生厌世、仇视社会的情绪,做出高空抛物这般极端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不仅亲手断送了自己的未来,也给多个家庭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痛。它让我们深刻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法律宣传、强化物业管理、完善社会监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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