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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区别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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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中,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一直备受关注。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的两种形式,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应用,但两者在性质、效力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两者的区别,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促进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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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民法领域中,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一直备受关注。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作为担保方式的两种形式,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应用,但两者在性质、效力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两者的区别,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促进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让与担保概述

让与担保,又称权利让与担保。《九民纪要》第7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让与担保的核心在于权利的转移,即担保物的所有权在担保设立之初即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至债权人。


三、后让与担保概述

后让与担保,又称附条件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让与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与让与担保不同,后让与担保在担保设立之初并不发生权利转移,而是在债务不履行这一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权利转移。


四、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区别

(一)权利转移的时间点不同

让与担保在担保设立之初即发生权利转移,即担保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至债权人。这种权利转移是担保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即时性和确定性。而后让与担保则不同,其权利转移发生在债务不履行这一条件成就时,即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才发生权利转移。这种权利转移具有条件性和不确定性。

(二)担保物的控制状态不同

在让与担保中,由于权利已经转移至债权人,因此债权人通常实际控制着担保物。这种控制状态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不履行时能够直接处分担保物以实现债权。而在后让与担保中,由于权利转移发生在债务不履行之后,因此在担保设立之初,担保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控制。债权人仅在债务不履行时获得权利转移,进而实现对担保物的控制。

(三)法律后果不同

让与担保是已经将担保物的财产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具有物权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属于流质条款部分无效;后让与担保,则是尚未将担保物的财产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有债的担保效果,债权人不能就拍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四)对债务人的约束程度不同

让与担保中,由于权利已经转移至债权人,债务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受到限制。这种限制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同时也可能对债务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而在后让与担保中,由于权利转移发生在债务不履行之后,因此债务人在担保设立之初对担保物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这种担保方式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也给予债务人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五、法律适用及完善建议

(一)法律适用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相关民事法律原则、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定以及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及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并在此基础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完善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在权利转移、担保物控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差异,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加强监管与指导: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滥用担保制度损害当事人权益。同时,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指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推广担保知识普及: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普及担保知识,提高公众对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认识和理解。这有助于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让与担保的担保模式有了明确标准,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被进一步规范。在市场交易中欲达到担保物权的法律效果,应当严格按照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完成担保财产的公示,否则将不能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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