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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虐待被看护人犯罪案件。法院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鲍某在三年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8日,鲍某经某家政服务公司介绍,到颜某家中负责全天候看护身患一级智力残疾的颜某。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鲍某明知颜某有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其为发泄自身情绪,多次对颜某采取扇脸、拍打、踢腿以及用拖把戳头等方式实施虐待。

2020年4月27日中午,鲍某因家中有事短暂请假,颜某的妹妹想通过监控看看鲍某有没有回来照顾姐姐时,看到监控里时间在14时54分的时候鲍某动手打其姐姐。随后,其又从监控中看到鲍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对姐姐施暴,遂立即报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鲍某对负有看护职责的老年人实施虐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告人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虐待被看护人罪犯罪认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虐待被看护人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极大的相似性,两罪存在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而虐待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非家庭成员,且单位也可以成立本罪的主体;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且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3、想象竞合时的处罚原则不同。因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本罪中,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适用想象竞合犯的一般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虐待罪中,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还是以 虐待罪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原则。

4、案件告诉方式不同。本罪属于公诉案件,不用当事人去告诉;而虐待罪中,除非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5、量刑不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本罪比虐待罪的处罚要重,因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律师提示

 

刑法通过限制自由以保护自由,刑法虽然有助于克服世界上的混乱,以适当限制自由来压制人们的任性与专断,然而,这一切只能是以公民整体的文化状况和个人的权利相吻合的方式来实施。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既要与当前的社会情势相符合,亦要同社会文化的状况相适应。出于对弱势群体天然的同情心理,社会公众对虐待类案件往往是深恶痛绝,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入刑,为惩罚此类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对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人权保障水平。然而,事物都有两面性,强调对某类犯罪行为严惩的同时,亦不能忽略对犯罪嫌疑人自身基本权利的保障。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关系,既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也是真正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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