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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专家视点:从震楼器事件谈监管的方向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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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震楼器的研发生产销售有违社会正能量
二、为获利引导他人使用震楼器有违社会公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重视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本身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也必须强调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不能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也必须采用合法的手段。如果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时所采用的手段违法,也必须承担自身违法的责任。楼下使用震楼神器后,楼上就会听到类似电钻钻墙的噪音。当然不光楼上会听得到,隔壁的邻居也会听到这种刻意制造的噪音。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出现的噪音必须加以控制,这是人间常理,也是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定的要求。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凡是故意制造噪音的都属于违法。显而易见,生产销售震楼器有违社会治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方针。法律是不支持互相报复的,对别人扰民的行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制止。即使邻居先有过错,也不能成为生产、销售、使用震楼器的合法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商家以“噪音反击神器”为噱头销售震楼器,就是对公众的误导。震楼器的使用者也不能以“遏制楼上继续制造噪音”的说法,要求免除法律责任。邻里之间因为噪声发生纠纷属于相邻关系,应当按照互相体谅协助,给与对方便利的原则处理,通过协商化解纠纷。如果实在是协商不成,也应当通过诉讼解决。共处相邻关系,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最为重要,协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使用震楼器故意制造噪音,同时也使自身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以噪制噪、冤冤相报的实际结果是害人且不利己。
三、渲染“自家声音轻别家声音响”是以损人利己为“卖点” 在产品设计中,很多做法并无对错之分,最终的结果却是由价值观决定。使得指向楼上住户的震动功能能够遥控,在设计环节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设计的功能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涉及到价值观。特别是,商家注明震楼效果是“自家声音轻别家声音响”,显然暴露了该产品损人利己的道德缺陷。简单地说,为震楼器设计震动、敲打、音频三种能够远程控制的目的何在呢?毫无疑问是为了给对方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早在2015年,振动马达就被一些店家鼓吹为"噪音反击神器"。2017年的新款震楼器,加大加厚了隔音棉,对自家的影响更小,损人利己的作用更加突出。至于商家把耳塞与震楼器组合在一起销售,更是把损人做到了极致。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意制造震动和噪音,给对方造成无法摆脱的痛苦,显然是对包括整栋楼房住户合法权利的侵犯,也是违背宪法精神的行为。虽然有买家表示,“使用了震楼神器之后,自己赢得了噪音战争的胜利”,但是,这种所谓“胜利”的实质是违法。商家渲染震楼器“自家声音轻别家声音响”,明显是见利忘义,为招揽顾客忘记了商业道德。
四、多元力量化解应当真正做到多元发力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矛盾纠纷并不奇怪,全社会都应当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多元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不是一句口号,必须由多元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其中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部门不能例外,市场监管部门更应当积极有为。记者报道,监管部门对震楼器销售问题的态度是:“产品如果没有取得生产、经营、质保等相关许可资质,就进行生产和销售,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和条例。但对于将合法商品包装成震楼器销售的行为,目前很难认定,属于打‘擦边球’”。这种说法并没有错,但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作为体现在哪里呢?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发布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由此可见,创新监管无疑包括对涉嫌违法与“打擦边球”的监管,监管的滞后与乏力也应当属于整改之列。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条规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先,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完善预防性制度,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为此,不仅要积极搭建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服务平台,更需要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发挥多元解纷平台的指挥、引导、分流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努力形成“非诉机制挺前、司法诉讼断后”的格局,避免老百姓因为告诉无门走上以噪制噪、以暴制暴的歧途。 当然,化解矛盾的多元力量并不仅指市场监管部门,所有政府职能部门都要真正做到跨前一步,而不是把自己置于“多元力量”之外。例如,查处使用震楼器会遇到取证的难题,但仔细想一想,运用地震监测部门确定震源深度的原理,震楼器自然就能够定位,公权力在为民办实事方面也是可以跨前一步的。作为法治国家不仅要教育引导老百姓依法办事,也要使老百姓感到“法是有办法可依”的。可以预期,当震楼器的销售能够得到有效禁止,多元力量化解矛盾得到切实落实之后,老百姓选择以噪制噪的比例就会减少。 多元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无疑也包括科技的力量,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止恶扬善,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引导人们保持健康向上的积极心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条件下,要防止运用现代科技研发的某些产品成为危害社会的工具,对可能具有负面社会作用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也要加强监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盲目追求利润的做法或多或少总会出现,监管也总会有一定的“滞后度”,但是,通过努力降低监管“滞后度”也是现实的。我相信,有关部门能够从震楼器的事例举一反三,看到自身工作的短板,刀刃向内,切切实实地把"放管服"的改革推向纵深。
本文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汤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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