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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民晚报》2021年4月30日报道,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花城社区,有一幢楼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居民们不约而同地做着同一件事,家家户户屯着一大堆耳塞。这幢居民楼位于小区当中,按理说是最为安静的位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该楼502室住户与楼上602室发生矛盾,一怒之下使用了震楼器,这一震就是五年。说起和楼下的恩怨,起源于2016年发生了602室阳台的水管老化渗水影响到了楼下502室。到了2017年,502室就开始使用震楼器进行“无差别攻击”,影响了全楼居民的生活安宁。鉴于震楼器在网上可以随便买到的实际情况,《新民晚报》在2021年5月14日又推出了《震楼器何以噪制噪》的特稿,发出了“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产品,为何能正大光明销售”的诘问。



一、震楼器的研发生产销售有违社会正能量


据笔者从网上检索到的信息看,震楼器随便可以买到,价格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某网站显示,最火的震楼器有超过900人收货。在显示的评论中,基本都是对邻居的吐槽,大部分买家都是被噪声影响后选择震楼。震楼器有震动、敲打、音频三种工作方式,除用遥控器操作外,还能用手机APP远程控制,人不在家也能随时震楼,震动力度有九档可以调节。有的商家用视频演示如何将震楼器固定到天花板上,有的商家关照“不要敲空心墙,会穿,敲实心墙没问题”,有的商家还提示遇到警察检查时要把震楼器藏好。震楼器虽然被商家称为“专治恶邻的居家良品”,并大加渲染,但其研发生产销售的社会必要性很值得怀疑。

产品是企业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基础,向消费者提供物品或者服务,由此给企业带来回报。每一种产品都是为实现特定价值服务的,其一是目的:做此产品的目的是什么?其二是本质:产品功能的本质是什么?对社会是有益还是有害?其三是关键:哪些是该产品最关键、最重要的因素?从表面上看,产品都具有一定的功能即有用性,但在本质上,产品是在帮助使用者达成特定目标时,体现了价值取向。因为楼上发出噪音,协商未果,楼下邻居就买震楼器“以毒攻毒”,公众的生活秩序必然受到严重影响。产品与人一样,都有价值观隐在其中。技术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但技术应用所产生的能量是有正向与负向区别的。正如枪支弹药,关键是看掌握在谁的手里、对谁发生作用。枪可以除暴安良,也有可能滥杀无辜,一旦失控就后患无穷。作为主权国家无疑有权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予以特别管制某种产品。例如,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任何人不能以“杀虫效果好”相对抗。

震楼器实际上是在振动马达基础上的改进。振动马达原是工业上一种用于振动筛分的设备,一般用于煤矿、冶金、石材、建材、医药、化工等行业,使用时会发出较大的噪音。振动马达一旦被商家称为“专治恶邻的居家良品”,就出现了功能异化,成为危害社会的噪音源。也许有人辩解,震楼器只是一种技术的应用,研发、生产、销售者不需要对技术应用的结果负责。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之列。这里所说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不仅仅是指使用者本人,也理所当然包括受到该产品影响的其他人。为实现社会的秩序安宁,法律上必须对可能产生负向作用的技术予以严格的限制,例如种植罂粟、生产某些药品等等。技术应用生产正能量的特征有三: 其一是不妨碍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其次是可以使自己变得更好;其三是具有能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效果。例如,播放音乐跳广场舞本来是愉悦身心的活动,但音响控制不当就会产生扰民的负能量。技术应用产生负能量的表现为:第一,是违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做似乎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如震楼器);第二,虽然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但本质上让自己变得越来越不好(如自残);第三,虽然他人也愿意接受,但会让驱使他人颓废退步,甚至伤害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如传谣、传播封建迷信等)。生产销售震楼器的目的就是制造噪音,并不存在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实际效果也是危害公共利益的。



二、为获利引导他人使用震楼器有违社会公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逐步重视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本身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也必须强调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不能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也必须采用合法的手段。如果制止他人违法行为时所采用的手段违法,也必须承担自身违法的责任。楼下使用震楼神器后,楼上就会听到类似电钻钻墙的噪音。当然不光楼上会听得到,隔壁的邻居也会听到这种刻意制造的噪音。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出现的噪音必须加以控制,这是人间常理,也是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法定的要求。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凡是故意制造噪音的都属于违法。显而易见,生产销售震楼器有违社会治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方针。法律是不支持互相报复的,对别人扰民的行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制止。即使邻居先有过错,也不能成为生产、销售、使用震楼器的合法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商家以“噪音反击神器”为噱头销售震楼器,就是对公众的误导。震楼器的使用者也不能以“遏制楼上继续制造噪音”的说法,要求免除法律责任。邻里之间因为噪声发生纠纷属于相邻关系,应当按照互相体谅协助,给与对方便利的原则处理,通过协商化解纠纷。如果实在是协商不成,也应当通过诉讼解决。共处相邻关系,将心比心的换位思考最为重要,协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使用震楼器故意制造噪音,同时也使自身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以噪制噪、冤冤相报的实际结果是害人且不利己。



三、渲染“自家声音轻别家声音响”是以损人利己为“卖点”


在产品设计中,很多做法并无对错之分,最终的结果却是由价值观决定。使得指向楼上住户的震动功能能够遥控,在设计环节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设计的功能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涉及到价值观。特别是,商家注明震楼效果是“自家声音轻别家声音响”,显然暴露了该产品损人利己的道德缺陷。简单地说,为震楼器设计震动、敲打、音频三种能够远程控制的目的何在呢?毫无疑问是为了给对方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早在2015年,振动马达就被一些店家鼓吹为"噪音反击神器"。2017年的新款震楼器,加大加厚了隔音棉,对自家的影响更小,损人利己的作用更加突出。至于商家把耳塞与震楼器组合在一起销售,更是把损人做到了极致。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意制造震动和噪音,给对方造成无法摆脱的痛苦,显然是对包括整栋楼房住户合法权利的侵犯,也是违背宪法精神的行为。虽然有买家表示,“使用了震楼神器之后,自己赢得了噪音战争的胜利”,但是,这种所谓“胜利”的实质是违法。商家渲染震楼器“自家声音轻别家声音响”,明显是见利忘义,为招揽顾客忘记了商业道德。



四、多元力量化解应当真正做到多元发力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矛盾纠纷并不奇怪,全社会都应当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多元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不是一句口号,必须由多元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其中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部门不能例外,市场监管部门更应当积极有为。记者报道,监管部门对震楼器销售问题的态度是:“产品如果没有取得生产、经营、质保等相关许可资质,就进行生产和销售,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和条例。但对于将合法商品包装成震楼器销售的行为,目前很难认定,属于打‘擦边球’”。这种说法并没有错,但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作为体现在哪里呢?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发布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由此可见,创新监管无疑包括对涉嫌违法与“打擦边球”的监管,监管的滞后与乏力也应当属于整改之列。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条规定:“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先,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诉源治理,完善预防性制度,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为此,不仅要积极搭建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服务平台,更需要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发挥多元解纷平台的指挥、引导、分流作用,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努力形成“非诉机制挺前、司法诉讼断后”的格局,避免老百姓因为告诉无门走上以噪制噪、以暴制暴的歧途。


当然,化解矛盾的多元力量并不仅指市场监管部门,所有政府职能部门都要真正做到跨前一步,而不是把自己置于“多元力量”之外。例如,查处使用震楼器会遇到取证的难题,但仔细想一想,运用地震监测部门确定震源深度的原理,震楼器自然就能够定位,公权力在为民办实事方面也是可以跨前一步的。作为法治国家不仅要教育引导老百姓依法办事,也要使老百姓感到“法是有办法可依”的。可以预期,当震楼器的销售能够得到有效禁止,多元力量化解矛盾得到切实落实之后,老百姓选择以噪制噪的比例就会减少。


多元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无疑也包括科技的力量,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止恶扬善,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引导人们保持健康向上的积极心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条件下,要防止运用现代科技研发的某些产品成为危害社会的工具,对可能具有负面社会作用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也要加强监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盲目追求利润的做法或多或少总会出现,监管也总会有一定的“滞后度”,但是,通过努力降低监管“滞后度”也是现实的。我相信,有关部门能够从震楼器的事例举一反三,看到自身工作的短板,刀刃向内,切切实实地把"放管服"的改革推向纵深。


本文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汤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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