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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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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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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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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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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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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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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2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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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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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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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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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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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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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情形)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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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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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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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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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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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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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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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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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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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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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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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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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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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湖南省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2.司法实践中,该费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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