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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全国各地法院交通事故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汇编(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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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
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一中院就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请示的答复(2018)
(一)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于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今后应当严格执行。

我们认为,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涉及到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理念的差异,对此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审判实务领域均长期存在争议,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故在立法部门及最高法院尚未出台新的法律规则和裁判精神的情况下,仍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及2014年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严格执行。

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审判指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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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


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
被害人和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包括,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下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刑事案件审结以后,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方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地区


一、上海市高级人法院民一庭关于传统民事案件疑难问题研讨意见(节选)(2012)
问题提出:机动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支持?
倾向意见:应当予以支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在交强险范围内,受害人获得精神抚慰金有法律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合同中的赔偿项目,由于交强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存在和交强险的强制性,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与保险费对价的保险金义务。
 
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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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区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0)

第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侵权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赔偿金额为1000-5000元。

(二)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按伤残程予以划分。

1、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一般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2、对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3、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4、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0元 .

5、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限一般为100000元。


河北地区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司法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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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地区


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标准办案指引(2020)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27.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8.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江苏地区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
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浙江地区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3)
(十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安徽地区


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别递减10%计算)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按前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后,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福建地区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

2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8)
22、问:审判实践中,具体如何把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答: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一)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酌定;
(三)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四)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酌定。 
个别案情较为特殊的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江西地区


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

22.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或者因伤残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支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一级伤残或者两人以上死亡的一般不超过十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归于受害人或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山东地区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
(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
侵权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或者近亲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会议认为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河南地区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选)(2003)

第三十条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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