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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男子吸毒后37刀砍死母亲竟判无罪释放,幻觉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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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的男子梁崇铭吸毒后,拿菜刀37刀砍死母亲,手段凶残、震惊社会。


一审时法院认为,梁崇铭不知对母亲感恩,还用极其凶残的方式弑母,初中时就经常逃学打架,成年后还因诈欺、恐吓入狱,品行欠佳,但是梁崇铭的两个姐姐都希望“不要判死刑”,桃园地方法院适用相关法律中“精神障碍”条款为其减刑,判处梁无期徒刑。


但是戏剧性的是,高等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时认为,梁崇铭坦承罪行并表示“忘记怎么杀妈妈”,他犯案时因吸毒、药瘾作用造成急性发作而弑母,其本人当时已没有辨识能力,所以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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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此表示不解和极为震怒:吸毒后犯罪竟成了脱罪的借口?


吸毒后犯罪,刑事责任真的可以减轻吗?


当然不可以,这个案例其实出自台湾,这事情要是发生在大陆完全不可能出现改判无罪,当庭释放这种情形。


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产生幻觉的情形认定为丧失责任能力。吸毒后犯罪,刑事责任是不可以减轻的,吸毒并不影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适用于减刑的情形并没有吸毒后犯罪,所以即使是吸毒后犯罪,当事人也一定要依法的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虽然在吸毒并产生幻觉后对行为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确实产生了影响,进而使其对当时状态下的行为失去一定控制能力。但该精神症状是在大量吸毒后产生,而对于吸毒行为,行为人却是有控制能力的。


吸毒后产生幻觉的犯罪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第二,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吸毒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作为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应当知道大量吸毒会产生幻觉,但其仍放任自己陷入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正如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样,吸毒的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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