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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11岁少年溺亡,家长起诉水利局和镇政府索赔48万元

详情信息

案情简介


小理是益阳桃江人,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由爷爷奶奶在家照顾。2020年5月,小理和同伴打篮球归来经过当地一条河岸域,两人在河边玩耍、戏水。在此过程中,小理发生溺水。同伴赶紧呼救,并试图用衣服去搭救。等周围群众闻讯赶来把小理救上岸时,他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事发的水域曾发生过盗采砂石,有多个深水坑,当地水利局对盗采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小理父母认为,桃江县水利局应当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回填深坑,以此消除隐患,但该局没有,因此,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当地镇政府作为该河段的管理部门,对这一河段具有管理职责,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明知已形成了深坑,仍未设立任何危险标志,镇政府应承担管理过错责任。

小理父母将两家单位起诉到桃江县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8万元。


法院判决


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理在事发时已年满十一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下河戏水是否具有危险性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小理父母作为他的监护人,应根据孩子的年龄、智力状况,告知未成年人私自到沟渠、河流、水库等处游泳、戏水存在的危险性,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教育和管理孩子不得在没有家长的陪同下游泳、戏水,但小理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疏于教育和管理,对小理的死亡,两人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

镇政府并非涉案河道的主管机关,且镇政府此前已到小理就读的学校开展过防溺水宣传,并在距离事发地不远的河堤树立了“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县水利局作为涉案河道的管理部门,定期对河道进行了巡查、维护,已履行了应尽的善良管理义务,没有证据证明该局存在违法行为、有主观过错,更没有证据证明小理的死亡与县水利局对河道的管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理父母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了孩子的建康成长,父母务必履行好监护人职责,把孩子的安全教育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防范溺水事故发生。

本案中,两位年轻的父母因外出务工而疏于履行孩子的安全监管职责,造成了张某甲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法官虽对张某甲的死亡深表惋惜,但也不能以情感或结果主义为导向将张某和邓某夫妇的损失让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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