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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离婚协议怎么签才能不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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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哪些干货呢?
下面,我们通过3个典型案例 一起来涨知识!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2010年10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王先生与其父母及另外两个兄弟签订分家协议,内容为昌平区百善镇某村宅基地北房5间产权归王先生父亲所有,东房5间产权归王先生所有,全家人无异议。 2018年1月,王先生父亲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分得房屋一居室1套、两居室4套,拆迁款240余万元。2018年12月,王先生和王女士作为产权人与村委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选房确认协议,分别获得1套一居室和1套两居室。 后王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约定“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房屋的一居室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伍万元作为补偿,再无任何纠纷。” 原告王女士认为离婚协议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王先生父亲未经原告同意与六名被告私分拆迁款,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拆迁款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官提示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文女士与付先生原系夫妻,小睿为双方之子。2015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小睿由付先生抚养,文女士可随时看望孩子。离婚后,文女士与付先生就探望小睿问题产生矛盾。文女士称其目前居住在内蒙古,小睿随其父亲住在北京。原告文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准予原告每月及寒暑假探望儿子,具体方式为每月至少接孩子居住生活八天,寒假暑假女方可以带出居住一个月。 裁判结果 法官提示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30万元,因李先生未按约定还款,王先生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王先生享有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并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王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李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95万元、夫妻共同所有的昌平区沙河镇某房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全部归女方所有。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作为债务人与赵女士进行财产分割,致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实现,遂将李先生、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置。 被告赵女士辩称:涉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实际并非李先生、赵女士所有,二人无权处分。离婚协议中涉及的95万元实际是李先生的母亲所有,涉案房产的购房款由李先生的父母支付且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王先生对李先生的债权系其个人债务,赵女士并不知情,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裁判结果 法官提示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深思熟虑
明确细化内容条款 不要为了快速离婚 而疏忽重要问题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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