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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凯亚新闻 » 违法未处理不能年检?对此,专家这么说
不少人认为,从法律上而言,车辆年检和处理交通违法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两者不应该捆绑在一起。 咨询客服 24小时电话:400650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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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车主来说,车辆年检前,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将交通违法曝光处理掉,否则车辆无法办理年检手续。然而,这一做法一直存在争议。不少人认为,从法律上而言,车辆年检和处理交通违法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两者不应该捆绑在一起。
近日,有媒体梳理了裁判文书网上相关案件,发现从 2013 年至 2017 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法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判决文书公布的有 44 起,其中 24 起法院认定车管部门拒发检验合格证违法,判交警车管部门限期 " 履行法定职责 "。有专家建议,处理交通违法和核发检验合格证,两者不应当 " 捆绑 ",但为了约束驾驶人,可以完善法规。
不处理违法,车辆无法年检存争议
不处理曝光,车辆就不能年检吗?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且引发了不少行政官司。通过网络查询不难发现,近几年,湖北、深圳、广州、山东等多地均出现了车主因交通违法未处理年检被拒,将当地车管所、交警队告上法庭的案例。而法院的判决也各有差别:有的判决车管所败诉,有的则是车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对此,市民也各执己见。支持的市民认为,将处理违法曝光作为车辆年检的前置要求,可以避免 " 违章王 " 上路,也是对驾驶人的一种约束,否则道路安全将无法保障。而反对方则表示,违法曝光的处理不应成为车辆年检的关卡," 如果车辆有多个违法曝光不处理,交管部门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这一操作无疑将极大地增加执法成本。
那么,将车辆年检和违法曝光处理进行捆绑,到底合不合法?
两种规定该认谁?
《机动车登记规定》年检前应处理违法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之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014 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 " 新车六年一审 " 等新措施,再次提到 " 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须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不得将处理车辆违法作为附加条件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8 年就这个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表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换句话说,车辆年检不应当将车辆违法是否处理完毕作为附加条件,两者之间不应该进行捆绑。
尽管如此,在很多实际案例判决时,法院依然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很多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条款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换句话说,《机动车登记规定》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是上位法,在上位法明确要求车辆年检不得附加条件的情况下,部门规章却给车辆年检增设 " 门槛 ",显然是不合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
违法未处理,可拒发检验合格标志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2015 年 11 月 2 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送审稿拟规定:"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中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接受相关的警示教育,有效避免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操作
车辆年检前,必须处理违法曝光
现代快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江苏交管部门负责办理车辆年检的系统,安装的是公安部全国统一的系统,而系统自动将 " 违法曝光处理程序 " 设置成车辆年检的前置程序。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车辆不处理违法曝光,就系统而言,无法办理年检手续。
车辆年检与违法处理不应当捆绑
那么,针对这一问题专家怎么看?
今天下午我们采访了,交通法专家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董来超,来听听董律师的分析。
董来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这种做法,依据的就是我们国家的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合格标志之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而且他们设置了一个检验的前置程序,先把违法处理干净。而另外一种观点就是我们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年审车辆需提供机动车的行驶证还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那这里面到底公安机关他们的做法是对的还是错的?这涉及到两个法律规定的效力问题,我个人认为公安部的规定属于部委的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国家的法律,法律的效力要大于规章。我觉得也有其他的办法,比如我们可以和个人的征信挂钩,督促他去处理违法的行为。比如说罚款、扣分,让他积极的做配合,而不一定是免审的时候设置这样一个坎,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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