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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通事故“碰瓷”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2020年第38期,总第70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近年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勒索钱财的事件时有发生,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6例与交通事故“碰瓷”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典型案例

  1.行为人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恐吓勒索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虚假交通事故;黑恶势力;牟取财物;敲诈勒索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通过“碰瓷”手段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从而截停高速行驶中的车辆,虚构黑恶势力背景威胁被害人,牟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恐吓群众,造成群众心理恐慌,给高速公路带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扰乱高速公路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应给予严厉打击。

  【案例索引】江门法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二:蔡桂秋等十三人黑恶势力敲诈勒索案

  【法宝引证码】CLI.C.114460114


  二、参阅案例

  1.驾驶机动车“碰瓷”正行驶的不特定车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不特定车辆;危险方法;交通事故

  【裁判规则】

  以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为目的,针对公路上行使的不特定机动车辆,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等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索引】倪贵友等五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案;(2013)简阳刑初字第370号

  【规则日期】2013.12.06

  【法宝引证码】CLI.C.9816825


  三、经典案例

  1.在车辆较少的路段上对特定车辆“碰瓷”后索赔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敲诈勒索;特定车辆;索赔财物

  【裁判规则】

  在车流量大、车速较快的高速路上,行为人以非法索赔财物为目的,选中特定车辆利用弹弓等工具制造虚假擦碰现象。这种驾车“碰瓷”将冲撞的危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对其他车辆未造成足够的干扰和影响,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索引】吴剑平、吴剑伟等人敲诈勒索案;(2015)嘉刑初字第43号

  【规则日期】2015.11.26

  【法宝引证码】CLI.C.10658125

  2.故意驾驶车辆在城市主干道制造交通事故且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骗取财物;牵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从重处断

  【裁判规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驾驶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上故意制造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行为,极可能造成对方驾驶员操作失控进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因而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行为人以诈取被害人的财物为其主要目的,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然构成诈骗罪。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其实行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系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除刑法中已有规定的外,应择一从重处断,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索引】袁鸣晓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321号

  【规则日期】2008.06.24

  【法宝引证码】CLI.C.385376

  3.行为人在城市主干道驾车突然加速故意冲撞其他车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城市主干路;故意;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裁判规则】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既指犯罪对象的不特定,也包含危害结果的不特定。行为人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上采用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于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上,车流量大且行车速度快,行为人突然变速冲撞正在正常行使的车辆,很可能使快速行驶的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行为人对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在主观上持放任的态度,因此,构成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索引】李跃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07)二中刑终字第02260号

  【规则日期】2007.10.26

  【法宝引证码】CLI.C.209757

  4.行为人为骗取“赔偿款”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非法占有;错误认识;诈骗;赔偿款

  【裁判规则】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该罪,须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使被害人主动处分了自己的财产,遭受了损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然后隐瞒交通事故是其故意制造这一事实真相,导致被害人产生因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行为人的身体损害或痛苦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向行为人支付所谓的赔偿款或补偿款,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索引】仲越、伏跃忠诈骗案;(2006)玄刑初字第159号

  【规则日期】2006.03.27

  【法宝引证码】CLI.C.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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