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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对原告债权人资格进行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是被告采用的常见诉讼策略之一。具体而言,被告对原告债权人资格的抗辩往往沿着两个方向展开:第一,对债权人继受取得主体资格的抗辩。学理而言,所谓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对债权人继受取得主体资格的抗辩,主要表现为被告依据《合同法》第79条的抗辩。例如,被告主张当事人已约定该借款债权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未通知被告等。除此之外,还有在债权因继承而转让时,被告对原告继承人身份的抗辩等。此时,如果被告对债权转让效力或原债权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权人为第三人(继承情形例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对追加第三人已经作了规定,这里不再重复。第二,通过证明债权人另有他人而对持有未载明债权人的持有人的债权人身份的抗辩。例如,通过提交证明债权人另有他人的相关证据来反证原告不是真正债权人。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事实依据足以为法院所认定抗辩成立,则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关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真正债权人的,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还是应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条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主张使用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纳诉讼要件理论,而是将原告的适格问题纳入到了起诉条件中,即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如果原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至于主张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则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的起诉只作形式上审查,原告是否为真正债权人,往往只能在审理阶段才能查清楚。这时再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既符合我国审判实践,也有利于对双方的争议作出明确、具体的评价和指引。为保护原告诉权,最终选择了第一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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