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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录音证据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不仅能为复杂案件缕清思路,也能为法律工作降低难度。但有人误以为有录音证据就可以万事无忧,事实上录音证据并不是万能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中对录音证据加以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性条件:“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等。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

另外,由于大部分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会导致即便是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也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对于具有技术含量的录音证据,当然不可随意对待,需要做到以下要点才能充分使用好录音证据。

    1、合法手段收集是基础

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包含基本要素

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在案件中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在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的确认。

    3、录音取证需尽早

在双方矛盾激化前,至少是在未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会有比较大的收获。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会有一定的难度。

    4、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是关键

通常根据案情和所掌握的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保持与诉求目的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在可能的情况下,可进行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等形式内容可提前设计好

表达要自然,一旦引起对方的警觉,可能会丧失取证的机会;同时切忌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丧失证据的效力;尽量以平和的方式沟通,过激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或是重复,而不是只答复“嗯”“啊”类似这种不确定的字眼。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是事实,而非各方对事实的看法

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必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7、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若无法短时间取证,则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8、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

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因此,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9、录音证据提供要完整,不能擅自剪辑、截取

录音证据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

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是凯亚律师总结的关于录音录像证据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当然,录音证据也有其局限性,通常情况下还是事先以书面方式固定、收集证据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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